《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档案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实施範围与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 地点:南京市
- 档案类型:实施办法
办法内容
清理归併与规範现有津贴补贴
1、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归併津贴补贴相结合。工作人员现行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需全部进行清理归併。归併后,统一实行绩效工资。
2、规範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教龄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和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範围、标準执行外,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规定或自行扩大範围和提高标準的一律取消。
保留改革性补贴项目。经批准执行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三项改革性补贴项目,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範。在规範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準和扩大实施範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核定的办法
1、将清理归併的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範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範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行政隶属关係,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按规定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学校中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
3、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核定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域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是,按行政隶属关係,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划分办法与範围,其中,各县确定的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範围报省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批确定。
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同一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準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按规定程式和要求,建立分配办法,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发放。
绩效工资实施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其中,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教师补贴。
(1)岗位津贴。工作人员按现执行岗位工资标準所对应的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执行相应的标準。
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办法按2006年工改时的口径执行。
(2)生活补贴。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準,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準。
(3)农村教师补贴。同一行政区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非执行教师序列岗位工资标準的其他人员不得执行。
农村教师补贴标準,根据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数量、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农村教师补贴标準,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準。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标準详见附表一、二。市直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农村教师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1)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的设定。为保持相对平衡合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定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奖励津贴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其他项目。
(2)班主任津贴的实施。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併,不再分设。新设立后的班主任津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标準和发放办法。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準区分国中和国小两个阶段,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的标準,并按月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3)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发放水平、考核发放办法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制定所属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的指导。学校要根据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区分学校内部不同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并完善分类考核与分配办法,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学校在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时,要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徵求教职工意见。所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同级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后,在学校公开执行。
核定调整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标準,根据工作人员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申报,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按工资审批管理许可权,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实行总量管理与核定。具体办法是,按照行政隶属关係,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所属学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后,由同级政府教育部门管理调控。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各学校用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按工资审批管理许可权,经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年度内学校因人员构成、岗位变动与调整而发生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度内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再作相应调整。
(四)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同一行政区域公务员规範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退休人员
(一)在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退休人员,在清理规範现有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生活补贴。清理规範后,除按国家规定保留并计入基本退休费的项目、标準,以及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按照现执行基本退休费所对应的岗位(职务)和截止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準。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準详见附表三。
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2006年工改时的口径执行。
相关政策
(一)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係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考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二)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现行规定和标準执行,不列入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生活补贴的範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严肃收入分配纪律,不得违反规定程式和办法超水平、标準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管理以区县为主,市级适当补助支持”的管理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大力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二)要规範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範围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其中,各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在拟定实施办法时,对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精神,在同一行政区域实行统一政策和标準。
(二)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由区县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範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教师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