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2003.09.04
- 实施时间:2003.09.04
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