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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智慧财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1-13 19:00:54 百科

南京市智慧财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南京市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提高我市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智慧财产权优势、智慧财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南京市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要求,设立南京市智慧财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智慧财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类别:管理办法
  • 地点:南京市
  • 年份:2011

基本信息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委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範围:
1、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创造大户补助;
2、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範基地建设;
3、智慧财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範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
4、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标準;
5、智慧财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6、其他与智慧财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专项资金专利申请资助对象:申请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内容

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国际专利申请资助具体细则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和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江苏省省级智慧财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及额度根据国家及省当年下达有关档案执行。

申请程式

1、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所在区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由办理登记机关提供) ;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资助申请项目当年予以资助,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请资助项目放入下一年度资助。
4、区县科技局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后,按市科委规定格式形成汇总表电子稿(格式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市科委覆核,资助经费通过区县科技局发放,资助项目原始凭证由各区县科技局备案,複印件交市科委一份备查。
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指定用途的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6、专利申请人符合申请费减缓条件的可申请减缓,减缓证明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年申请100件、50件、30件以上专利企业定额补助以及年授权专利100件以上高校、20件以上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定额补助等扶持专利创造大户政策参照专利申请资助程式执行。
第六条 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项目和智慧财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範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项目的补助,参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画及项目管理办法》(宁科〔2006〕263号)的要求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範基地建设按照《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宁知[2008]1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的评选按照《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宁知[2007]3号)的要求组织申报、评选。
第九条 南京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培育按照《南京市智慧财产权工作示範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年专利申请代理服务量超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占50%以上的我市智慧财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为我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量同比上年度增幅超30%、40%、50%以上三个层次分别给予奖励。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南京市科技管理工作中建立专利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宁科[2007]217号)规定,对各智慧财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服务量进行审查核实。
奖励时间周期与专利申请资助时间同步。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市科委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委、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6日起执行,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南京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2008]142号、宁财教[2008]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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