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在2003.09.04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2003.09.04
- 实施时间:2003.09.04
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契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