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一家企业(第一受益人)通过排他性管理谘询或技术服务协定等契约,而不是股权,控制另外一家企业(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Entity / SPE 或 Various Interest Entity / VIE)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而取得该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收入和利润的一种控股方式。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的控股结构,称作协定控股结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协定控股
- 概述:是指一家企业(第一受益
- 目的:SPEs 的设立通常旨在分
- 套用:在中国,这种"协定控制"的方式
目的
SPEs 的设立通常旨在分离财务风险。企业将特定资产转移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管理,或以其进行专项融资,而不会使整个公司承担融资风险。SPEs 也广泛用于複杂的融资结构以区分不同股本类型。
在中国的套用
在中国,这种"协定控制"的方式,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对企业境外上市的一些限制。通常做法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定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
採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网际网路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网际网路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国网际网路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契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係。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套用许多非网际网路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定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 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定,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