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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8-10-09 02:17:26 百科

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範和加强秦巴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2]30号)和《湖北秦巴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函[2012]52号)规定,结合《十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和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和加强秦巴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2]30号)和《湖北秦巴山片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函[2012]52号)规定,结合《十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和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区域发展战略要求,为支持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而设立的基金。基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市县(市、区)政府本级财力补充安排等。
第三条 基金按项目管理,由市政府根据十堰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专户设定、资金拨付、总帐核算;按照“滚动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统一管理市本级滚动使用项目资金的分红、转让、退出、回收,一次性投入项目管理资金和应承担的基金补充工作;负责受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组织全市项目评审、论证工作,根据评审意见,拟定项目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直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编制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分产业建立项目库;参与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评审。
(三)县(市、区)政府职责:根据十堰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拟定本辖区基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方向和重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筛选、初审、汇总上报工作。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根据本细则,负责本辖区使用基金项目资金拨付、台帐登记核算;负责经市政府批准的本辖区滚动使用项目资金的分红、转让、退出、回收、上划,一次性投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应承担的基金补充工作;负责本辖区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级统筹原则。基金由市政府根据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统筹全市重大产业发展。
(二)市县利益共享原则。对基金扶持的重大项目,採取“打破区划、集中支持、成果分享”的方法,真正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共赢。
(三)突出重点原则。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按照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本区域的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目标,分产业建立重大项目库,集中财力围绕本区域优势产业,突出支持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发展和建设,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四)循环滚动原则。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基金“快进快出、能进能出”的滚动使用机制,并适时对基金进行补充,确保基金实现循环滚动使用。
(五)专款专用原则。基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实体经济发展,不得用于安排经常性支出、城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和平衡市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重大产业企业项目划分标準
(一)重大产业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分行业划分标準中型以上企业的标準。
(二)对已建成投产企业项目主要以销售收入和上缴税金为划分标準。具体为:在十堰城区注册,并在十堰城区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销售收入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在县(市)注册,并在县(市)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销售收入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
(三)对新建和招商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额为划分标準,具体为:在十堰城区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在县(市)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在保证县(市、区)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基金委託集中管理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由县(市、区)政府委託市政府进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对基金统一管理,总帐核算,分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核算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退出、净值、余额等权益情况;县(市、区)财政按市政府批准使用的项目登记基金管理台帐,并定期与市财政局对帐。
第八条 建立基金滚动补充机制。市财政按省财政下达的基金预算指标的10%补充基金;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度补充的基金额度按当年市政府批准使用的一次性投入方式资金额为补充标準。市、县(市、区)安排补充的基金和滚动使用方式回收的基金纳入十堰市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条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资本金投入溢价收入、阶段参股的股权收益、短期调度的占用费等形成产业基金增值部分,80%用于补充基金,20%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补助和奖励。由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基金投资运作及基金收益、退出等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基金项目使用好、效益突出、偿还补充及时、信用度高的县(市、区)在安排下一年基金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基金使用效益较差、偿还补充不及时、信用度低的县(市、区)将减少基金支持项目或暂停支持,并通过省财政办理结算方式予以扣回。
第三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十一条 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包括:
(一)以汽车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
(二)钢铁、有色金属、石化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最佳化升级。
(三)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生态文化旅游业。
(五)生物医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等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
(六)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性、生活性现代服务业。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八)符合秦巴山片区发展规划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支持方式以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其中:滚动使用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80%,市本级项目中的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短期调度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属于县(市、区)项目中的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短期调度由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一次性投入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20%,资金来源原则上为基金增值部分和市、县(市、区)财政补充基金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滚动使用方式包括: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重点国有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新增国有资本投入,以及国有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新设立企业的资本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依法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资本金投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阶段参股: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社会资金,向智慧财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普通参股方式外,鼓励採取协定固定收益优先股、跟进风险投资基金联合投资等新的参股方式。
阶段参股达到协定目标后儘快退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
(三)短期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地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投放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準利率的50%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保证资金安全,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贷款企业与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契约,并完善抵押担保手续后,由财政直接投放到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与银行捆绑投入。与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定,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基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和额度,商业银行对项目跟进提供金融贷款和相关金融服务。合作银行负责基金部分的同步监管和回收。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投入方式包括: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初创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核定。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根据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实际支付的利息,原则上贴息额不超过50%,期限不超过2年。
(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主要用于投资规模较大、新引进的重点项目。由投资双方签订契约,採取先预借后清算方式,对于达到项目协定实施目标的,给予补助支持,反之,则收回预藉资金。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或单位;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準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 基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档案;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每年根据本区域重大产业发展规划,遴选一到三个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申报产业基金,具体项目从所申报的产业项目库中择优筛选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程式。市本级项目申报由市财政局受理;县(市、区)项目由本级政府组织申报、筛选、初核、汇总上报,由市财政局统一受理。
(二)项目评审。市财政局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制定的指标评价体系对市本级和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财政局汇总拟定支持项目名称和单位、支持内容、归属产业、支持方式及金额的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将审定的支持项目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
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基金项目安排情况,通知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直相关单位。对市本级项目中的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短期调度和一次性投入,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签订协定、担保抵押和资金拨付等手续。市政府批准属于县(市、区)项目中的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短期调度和一次性投入,由县(市、区)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负责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支持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时,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月向所辖地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县(市、区)财政局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基金投资运作、收益、退出等情况;市财政局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每年度重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基金归还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产业基金安排的依据;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每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归还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项目支持的依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形成全市产业基金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各县(市、区)对基金使用管理以及开展绩效评价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範围。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和防範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基金风险。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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