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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

2017-09-22 22:30:46 百科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是由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政策法规,自2009年1月30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定户外广告的机制,对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出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定活动的广告经营(设定)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区範围内设定的如下广告:
(一)落地和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定的广告;
(二)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定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
(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定的广告;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範畴,但应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拍卖出让的基準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準执行。
第七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户外广告位设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定的专项规划和设定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营城市办公室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挂牌、拍卖及出让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公益广告进行统一安排。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广告经营(设定)者的资质审查、广告内容审查、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和虚假广告的查处。
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10日以内临时性的横幅、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设定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樑、广场、公园、绿地、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场地形成的户外广告位均属城市公共资源。市城市经营办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协商出让广告位经营权,所收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相关支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定使用期短期为1年,中期为3年,长期为5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条 设定户外广告时,必须将户外广告经营(设定)者名称、工商登记证号、使用期限标注于户外广告右下角。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在广告位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广告设施闲置时,经营(设定)者必须予以装饰或遮隐。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建委在20日前书面告知户外广告经营(设定)者,由其自行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适当补偿;逾期不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设定)者承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期届满,户外广告经营(设定)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广告设施。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广告位使用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市建委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机制,(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定实行施工过程管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组织有关单位对使用材料进行检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二)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年审制度,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设施陈旧、变形、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的,书面责令户外广告经营(设定)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设定)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完整。
第十六条 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之日起其产权在广告位的使用期限内属经营(设定)者所有。广告位使用期届满,经营(设定)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定原则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範準确;
(二)设计艺术美观,製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所在环境相协调;
(三)横(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四)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设定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布局原则和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定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誌使用的。
(二)妨碍人民生产或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消防安全或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以及破坏建筑物原有风格和外观造型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物和场所。
(五)行道树、古树名木等。
(六)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定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设定)者应不断提高製作和设计水平,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新型材料及新工艺、新技术,体现户外广告优美的艺术特徵和外观效果。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定审批程式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定手续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档案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业主或管理单位同意的证明或档案;
(四)户外广告内容文本和设定效果图(样稿);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档案。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定手续,按以下程式办理:
(一)申办大型户外广告设定等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建委接到申请人申请后,3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申报设定条件的,应于7日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实行办公例会审批制度。对同意设定的,应通知到市经营城市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建委发给《户外广告设施设定通知》。
(二)申办10日以内(临时性)的横幅、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应向城建监察支队提出申请。城建监察支队对批准设定的,应到市建委备案。
(三)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户外广告设定批准档案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四)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行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确需设定户外广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定。活动结束后户外广告设定者自行拆除。
(五)不同意设定的,市建委应在办公例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设定户外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经营(设定)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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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广告设定、经营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十堰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17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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