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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

2017-12-02 12:55:58 百科
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

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

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BeihaiPhychological Consul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PCA。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执行机构为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由5位理事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文晓明。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
  • 外文名:BPCA

基本信息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们产生的失落感和生活压力,很容易使人患上心理疾病。资料显示,中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已超过1600万,带有情绪障碍及行为问题的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约有3000万。大学生、妇女、老年人、白领阶层、下岗职工以及外来民工都是易患人群。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均呈加速上升趋势。专家指出,由于一直以来人们对于正常心理的界定不清,很多人并不认为自己有心理问题。事实上,80%以上的人会经常出现心理困扰。而我国的心理谘询业才刚刚起步,心理谘询在社会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心理谘询在维护心理健康、摆脱心理障碍、适应恶劣环境、取得某些行为成功、提高生活质量上,已显示出较大的作用。心理谘询可以让人还原到人的本性,努力做好自己。所以中国随着人对自己认识需求的提高,也会有更多人的愿意去接受心理谘询,中国的心理谘询也会有越来越广阔的发展前景。
同时,随着国家心理谘询师培训的推广,北海市也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心理谘询师。为了规範北海市心理谘询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提升北海市心理谘询师的业务技能、心理健康和合法权益,开展北海民众心理健康科普知识的公益推广活动,拟成立北海市心理谘询师协会,以“服务民众心理健康,提升专业谘询技能”为目标和宗旨,满足北海人民不断提高的精神生活需求。协会主要开展心理健康和心理谘询学术研究;承接促进民众心理健康的公益项目;组织心理培训和科普知识公益推广活动。
为此,2015年2月份,陈虹妗、王修强等数位国家二级心理谘询师成立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筹备组,开始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得到北海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和北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北海市科学技术学会同意作为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的主管单位。
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注册资金为3万元,筹资渠道主要有:1)会员会费;2)谘询服务;3)社会募捐;4)项目资助;5)利息收入。
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拟发展会员包括北海市各学校教师、关注心理和教育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心理学和教育学相关研究的个体工作室和科研单位、各大医院的心理治疗医生、教育学和心理学爱好者等,已发展个人会员近百人。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北海市心理谘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Beihai Phychological Consul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P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国家职业认证的心理谘询师、心理谘询爱好者、专业从事心理谘询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心理谘询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协会规範,团结心理谘询工作者开展心理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从业水平,服务广大民众,为北海市心理谘询事业的发展及广大市民心理素质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9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开展心理谘询服务,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开展心理谘询的学术交流;
(三)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心理谘询师的职业认证的培训工作;
(四)理顺行业内外关係,促进业内团结;
(五)建立心理谘询师流动站,开发利用心理谘询信息平台,促进心理谘询人才资源的共享;
(六)开展心理谘询的科研、科普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及心理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从事与心理谘询相关的其他业务等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谘询师证书,或参加过心理谘询师正规培训。本业务範围内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的专家、学者以及与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是承认本会章程的研究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心理谘询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準;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採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採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製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徵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採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民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準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準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筹备会主要发起人情况

陈虹妗

王修强

黎梦妮

梁春

张绍春

彭莉莉

组织执行机构及负责人

理事长:文晓明

副理事长:樊海龙、莫长华、韦家英

秘书长:宁静

副秘书长:梁春、彭莉莉、黎梦妮

监事长:马代海

副监事长:马瑞

监事:钱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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