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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

2021-04-22 05:36:00 百科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于2006年(丙戌年)5月20日召开成立大会,是由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在省民政厅注册,由省水利厅主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
  • 成立时间:2006年
  • 主管单位:水利厅
  • 定位:行业自律组织

协会简介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内部机构有综合部,资格资质管理部,自律监管、政策研究与信息服务部。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的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协会宗旨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到联繫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樑与纽带作用,发展繁荣我省水利事业。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本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档案”和“兴水强滇”战略决定,按照水利厅党组决定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建设和管理这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各会员单位和会员之间的桥樑与纽带作用。协会还承担了云南省水利工程监理员、质量检测员、造价员、安全员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并开展了优秀项目法人、优秀项目设总、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监理工程师及优秀项目质量检测员、优秀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评选工作,还参与水利行业职称评定及云南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审查工作,为我省水利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发挥了显着作用。

协会职能

一、综合协调
1、负责组织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协助协会领导协调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催办;
2、负责协会工作会议计画管理,负责组织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等会务;
3、负责协会行政信息、对外宣传、联络、接待等;
4、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并管理水利工程行业专家库;
5、协助协会领导对协会相关机构的职责调整、机构设定、人员编制的管理;
二、资格资质管理
1、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执业、职业)人员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或受委託承担水利工程行业有关单位资质管理;
3、负责水利工程行业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
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受委託承担政府规定的继续教育;
三、行业自律
1、负责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係;
2、负责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及信用评价体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负责组织开展行业检查,查处违反行规行约行为,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4、负责组织行业评比,承担优质工程评审;
5、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目标考核相关;
6、负责组织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问题的研究,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7、归口组织制定行业标準、行业规範和服务标準;
8、负责组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
9、负责协会会员间争议调解;
10、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国际组织进行对口交流、合作、谈判、争端处理;
11、负责行业信息数位化建设、管理和交流,负责协会网站管理;
12、负责行业信息管理和交流服务,负责协会网站、会刊、通讯等编辑出版管理;
13、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项目谘询、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14、开展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谘询、监理、施工、招投标代理和契约争议调解等服务;

协会章程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中文: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YUNNAN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名缩写:YNWE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水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我省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谘询;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繫,发展繁荣水利事业,在水利工程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水利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盈江路31号4楼412室。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範围:
(1)研究总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
(2)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係。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3)参与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或受委託编制有关行业标準、行业质量规範和服务标準。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託,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
(5)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6)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评比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本行业的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其它管理工作。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谘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8)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
(9)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关活动。
(10)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谘询服务,起好桥樑和纽带作用。
(11)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託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四)本协会会员的範围
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云南省境内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水保、招标代理、谘询、代建、造价、设备及金属结构制安、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
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
2.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除名;
3.会员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谘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託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託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託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準;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提前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準: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会员单位发生重叠的,会费交纳标準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计交),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水利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水利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水利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2006年6月16日“滇社章字第352号”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单位

截止目前,协会从成立之初的51家发展到406家,会员遍布全省,业务涉及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运行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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