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由于乱开採造成水源枯竭、污染,地面变形,建筑物遭受破坏等恶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1983-12-08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224号
【发布日期】1983-12-08
【生效日期】1983-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224号
【发布日期】1983-12-08
【生效日期】1983-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8日昆政发〔1983〕224号文公布)
为了保证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由于乱开採造成水源枯竭、污染,地面变形,建筑物遭受破坏等恶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市地下水(包括地下热水)为可流动资源,属全民所有。凡本市辖区内各单位开採地下水资源,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和市水利部门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别进行管理(水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后由该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要负责制定地下水保护、开发规划;审批采、供方案和钻井计画;确定水源保护区;核发钻井和用水许可证;对钻井施工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农村社队开採使用地下水(指机动抽水井),要经县区水利局审查后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抄送规划局备案。
农村社队开採使用地下水(指机动抽水井),要经县区水利局审查后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抄送规划局备案。
第二条各单位开凿地下水井(包括地质单位的水文普查、科研钻井)均须向市规划局或县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井位、井深、口径、取水层、取水量及钻井设计等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建筑执照费(水文普查,科研钻井免交),领取钻井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各钻井施工单位必须到规划局登记,方可承受施工任务。
各钻井施工单位必须到规划局登记,方可承受施工任务。
第三条凡因过量开採地下水,造成水位下降,地面变形的地区,今后原则上不準再开凿新井。对现有的水井,管理部门有权採取限量开採、停止开採或封闭水井等保护措施。
第四条各单位经批准开凿的机械水井完工后,应安装计量水錶,设定测水位孔,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或水利局呈报钻井平面位置、柱状、钻孔结构、抽水设备、安装等图纸,以及抽水试验、水质资料(水质分析资料应同时送市卫生防疫站审查),经现场核实无误,发给用水许可许方準使用。
凡采水地区需要回溉时,在全市统一规划下,选择适当地点设定回灌设施,其设备的建设及回灌费用根据各用水单位用水数量分摊负担。
凡采水地区需要回溉时,在全市统一规划下,选择适当地点设定回灌设施,其设备的建设及回灌费用根据各用水单位用水数量分摊负担。
第五条本办法公布后,原有地下水开採井的单位,限三个月内到市规划局或水利局补办手续,呈报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资料,核发用水许可证。逾期两个月不办者,适当罚款,拒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其水井使用权。
凡需报废的地下水机械开採井,要及时提交有关资料,报规划局审批,视情况封闭或改做科研、监测用井。
凡需报废的地下水机械开採井,要及时提交有关资料,报规划局审批,视情况封闭或改做科研、监测用井。
第六条用水收费标準暂作如下规定:
1、在地下水储量少,需要控制开採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基本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一角;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
2、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可以开採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收费三分。
3、开採地下热水,不分地区,每吨收费八分。
4、农村社队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的地区开採地下水,用于生活和灌溉的,可视情况减收和免收水费。
上述不同收费标準地段的划分,由市规划局确定,划分的原则是:限制採用中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四百米以上),鼓励开发深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六百米以下)。
1、在地下水储量少,需要控制开採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基本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一角;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
2、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可以开採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收费三分。
3、开採地下热水,不分地区,每吨收费八分。
4、农村社队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的地区开採地下水,用于生活和灌溉的,可视情况减收和免收水费。
上述不同收费标準地段的划分,由市规划局确定,划分的原则是:限制採用中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四百米以上),鼓励开发深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六百米以下)。
第七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下水储量和用水情况进行单位之间的水量调配,各用水单位要服从统一管理。凡拥有自备水井的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水錶,按月计量收费。未装表的,暂按机泵运行台时收费。
各自备水井的抄表、计量、收费等,由市规划局採用“同城托受无承付结算凭证”办法办理。所收费用设专户管理,保证用于地下水的管理、保护、治理,不得挪作它用。
农业用水由县区水利部门管理。
各自备水井的抄表、计量、收费等,由市规划局採用“同城托受无承付结算凭证”办法办理。所收费用设专户管理,保证用于地下水的管理、保护、治理,不得挪作它用。
农业用水由县区水利部门管理。
第八条凡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建立地下水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并严格注意计画用水、节约用水。各单位在管理部门规定的用水定额以外需要增加取水量时,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擅自超定额取水的,超过部份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收费标準的二至五倍加价收费。取水进量后果严重的,取消用水权,并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停止用水需要转让者,应报管理部门审批输手续。
第九条用水单位能重複利用地下水,按规定自行设定回灌设施的,收费标準可适当降低。使用地下水后,使水质污染变质的,要加倍收费或由管理部门通知封闭停用。
各单位自备水井原则上只能自用,如需供给邻近单位使用,须经管理部门批准,不準擅自高价售水牟利。
各单位自备水井原则上只能自用,如需供给邻近单位使用,须经管理部门批准,不準擅自高价售水牟利。
第十条本市範围内各项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地下水大幅度升降或大面积疏乾。特殊工程施工(如国防、人防),也应向管理部门呈报疏乾作业计画、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测资料及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完工后必须採取封闭措施,使之恢复水位。过去自行施工疏乾地下水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治理,不得长期抽排地下水。
第十一条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不準再建污染水源的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和搬迁。工业、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必须採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严禁使用渗坑、渗井、岩溶洼地、溶洞裂隙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及其它物质。
第十二条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对保护地下水资源做出成绩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开採地下水者,要区别情况给予责令停工、封闭水井、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论处。
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其它问题,仍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其它问题,仍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公民对破坏及乱开採地下水者,有权监督、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本办法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今后如与上级新的规定有牴触之外,以上级规定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