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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2021-04-24 22:05:56 百科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浙拍协)成立于1996年5月,现有会员单位272家,其中理事单位62家,常务理事21名。会员企业占全省拍卖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拍卖成交额、佣金收入占全省拍卖业的99%以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类型:拍卖行业
  • 属性:协会

机构简介

浙拍协是由全省拍卖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是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级单位。
浙拍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以为政府和会员开展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樑、纽带、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和助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凝聚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规範行业行为準则,推动全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协会接受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设有秘书处及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法律谘询与理论研究部(法律顾问室)、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和拍卖师分会、总经理联谊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业务範围

浙拍协的业务範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党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订行规、会约,开展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标準化工作,组织实施拍卖企业资质认定,促进企业规範化的管理与经营;
(三)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报告行业情况,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处理行业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与业务的交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谘询服务,办好协会刊物、网站,建设网路拍卖平台,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研究、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提高全省拍卖行业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六)经省主管部门授权,参与企业年检审核,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七)受中拍协的委託,对国家注册执业拍卖师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举办拍卖师继续教育、业务交流、主持技巧竞赛。组织拍卖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培训,举办讲座、论坛、研讨等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接受政府和会员委託的其它有关工作。

协会章程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2011年5月6日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简称“浙拍协”,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 “Auction Trade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拍卖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和会员开展双向服务为宗旨,坚持“自主、自治、自养和自我发展”原则,发挥“桥樑、纽带、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和助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凝聚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规範行业行为準则,推动全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範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党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订行规、会约,开展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标準化工作,组织实施拍卖企业资质认定,促进企业规範化的管理与经营;
(三)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部门报告行业情况,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处理行业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与业务的交流,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谘询服务,办好协会刊物、网站,建设网路拍卖平台,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研究、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提高全省拍卖行业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六)经省主管部门授权,参与企业年检审核,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发展提供依据;
(七)受中拍协的委託,对国家注册执业拍卖师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举办拍卖师继续教育、业务交流、主持技巧竞赛。组织拍卖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培训,举办讲座、论坛、研讨等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接受政府和会员委託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因工作变更需换代表人,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为有利于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本会可接受少数专家、学者及业内知名人士以个人身份申请入会。本会拍卖师分会的会员可应邀列席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刊、信息、资料和在《浙江拍卖线上》网上发布拍卖公告等其他服务的权利;(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其它有关活动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和协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按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材料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依据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可自愿向协会提供资助。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程式
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自愿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违法、违规经营给行业造成严重损害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也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调整会员缴纳会费的标準;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应是依法规範运作、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关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在行业中影响大、信誉好的拍卖企业,原则上应具有A级以上资质。理事单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单位数的1/4。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多开一次理事会或採用通讯形式徵求理事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理事会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书面向秘书处推举新的代表接替。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视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单位数的1/3,原则上应具有AA级以上资质或是“诚信经营示範”企业、“浙江省拍卖企业30强”单位,且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行业内有相当的威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审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职工作,热爱拍卖事业,维护公平正义,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获得广泛认可;
(三)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是AAA级资质企业或“诚信经营示範企业”和“浙江省拍卖企业30强”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3。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会长可以召集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长的安排,分管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和本会各项经常性的活动;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报酬;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按照理事会的决定,联繫处理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政府部门的补贴;(三)其他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四)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準向会员收取年会费。其标準为:会长单位20000元、副会长单位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3000元,普通会员单位1200元。非企业会员按相应标準减半收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各种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现任会长:王中明 驻会顾问:吴汝浩 秘 书 长:王立田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武林路100号鸿鼎商务楼510室(邮编: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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