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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2021-06-16 20:37:10 百科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territorial waters and contiguous areas
  • 目的:为行使国对领海的主权管制权
  • 根据: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 国家:中国

简介

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
(签订日期1958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10日)
简介
本公约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上通过,1965年9月10日生效。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共有四十多个。
本公约各缔约国,

兹协定

兹协定如下:

第Ⅰ部分 领海

第Ⅰ节 总则
第1条
1.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根据本公约的各项规则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则行使。
第2条 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第Ⅱ节 领海界限

第3条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4条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则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採用连线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此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3.除非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4.在依据本条第1款可以採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为真实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5.一国不得採用直线基线法而致使另一国领海同公海隔断。
6.沿海国必须在海图上明确地标出直线基线,并将该海图适当予以公布。
第5条
1.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根据第4条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被认为是领海或公海的一部分的水域被包围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存在本公约第14条至第23条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6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採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採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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