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简称“中拍协艺委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而设立的隶属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领导的非常设性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章》所确定的範围内开展活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
- 评价:操作规範、信誉良好
- 宗旨:协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政府
- 专业任务:调查研究文物艺术品拍卖
简介
艺委会由行业内操作规範、信誉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具有理论研究能力、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作为成员单位组成。艺委会办公室设于中拍协秘书处,负责处理艺委会日常工作。
艺委会的宗旨是协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文物艺术品拍卖方面的政策,承担国家有关课题研究,探讨行业有关事项,为行业协会正确决策提供议事职能;同时团结业内同仁,自强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为建设规範繁荣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和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做出贡献。
中拍协艺委会的专业任务主要有:调查研究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行业自律和维权;协助解决委员单位的诉求;分析形势,交流经验,提出指导全行业发展的措施或年度市场分析报告,预测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前景和趋势;加强艺委会委员之间及新闻媒体之间信息沟通与交流;开展文物艺术品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行业内专业人员开展与海外同仁的业务交流和学术理论研讨工作。
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经民政部批准、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设立,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下属的专业分支机构,在中拍协章程範围内开展活动,为中拍协履行文物艺术品拍卖专业市场的自律职能。
第二条 艺委会的职能是为中拍协有关文物艺术品拍卖管理提供正确决策;为中拍协贯彻落实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政策并履行专业市场自律职能。同时反映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诉求,维护文物艺术品拍卖专业市场合法权益。
组织机构第三条 艺委会委员
艺委会委员可包括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艺委会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艺委会备案。
第四条 艺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
艺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艺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拍协秘书长提名,经中拍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聘任。
第五条 艺委会特邀委员和专家顾问
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艺委会特邀委员,为艺委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聘请艺委会专家顾问,主要由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专业建树的人士组成,为艺委会的发展战略、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谘询。
艺委会特邀委员和专家顾问由艺委会主任办公会提议,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艺委会办公室
艺委会办公室设于中拍协秘书处,承担艺委会日常工作,受中拍协和艺委会主任委员的领导。艺委会办公室工作纳入中拍协的整体工作计画。
工作任务第七条 会议制度
(一)年会和全体会议
艺委会原则每年召开年会一次,此外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年会或全体会议均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年会和全体会议的职权及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艺委会工作规章;
2.审议入会及退会;
3.审议决定有关聘任;
4.审议艺委会本年度共益费收取及决算情况,决定下年度共益费收取额度;
5.确定下年度工作计画;
6.研究解决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
7.审议其他重要事宜。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表决,其决定须经全部委员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中拍协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供上级机关在制定政策法规或决策时参考。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艺委会正、副主任参加,决定艺委会年会闭会期间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专业任务
(一)调查研究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行业自律和维权。制定和推行文物艺术品拍卖规则和行业规範,对行业内部严重违反行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的拍卖行为予以谴责、处理以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置。对违规违法的客户在艺委会成员单位之间备案和通报,并共同抵制,以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听取委员单位的诉求,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研究,协助解决;
(四)制定文物艺术品拍卖专业市场发展规划,提出指导全行业发展的举措;
(五)编制并发布年度市场分析报告;
(六)加强行业内部信息沟通与交流。艺委会委员单位之间及时互通各自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场次,交换拍卖图录、成交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七)与新闻媒体之间建立交流机制,加强行业正面宣传报导,及时对社会舆论作出反应;组织大型宣传活动,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八)积极推动人才教育工作,开展文物艺术品专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拍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
(九)积极推进行业国际化发展,促进艺委会企业与国际同行业的接轨和协作。
(十)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性、理论性研究。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委员的入会条件
1.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2.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
3.一般应具备中国拍卖行业A级(含)以上资质,并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三年以上(含),具备持续、稳定发展能力。
AA级资质以上(含)原则上应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满一年。
4.操作规範、信誉良好,三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操作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及败诉记录;
5.承认本《工作规章》。
(二)个人委员的入会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建树;
4.承认本《工作规章》。
第十条 入会程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两家/位以上(含)艺委会委员推荐;
(三)所在省(区、市)拍卖协会签署初步意见(所在省、区、市未设有拍卖行业协会的和个人委员两种情况除外);
(四)提交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
(五)审议通过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退会
(一)艺委会委员可自愿退会,退会的委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委员证书和牌匾。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退会:
1.丧失入会条件之一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公约的;
3.两次无故未按本规章规定出席会议的;
4.不交纳共益费的;
5.其他应强制退会的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艺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2.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3.有向本会反映情况,寻求相关专业技术和法律支持的权利;
4.优先获得本艺委会各类信息资料;
5.有退会的自由。
(二)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艺委会的规章、公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执行艺委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艺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完成艺委会交付的工作;
3.单位会员(拍卖企业)按时向艺委会提交拍卖图录和拍品成交清单等资料的备案(鼓励以电子形式提交);
4.单位会员(拍卖企业)填报经营统计数据,完成年度行业分析报告;
5.委员之间相互学习,共求发展,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6.按规定交纳共益费。
第十三条 特邀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列席艺委会有关会议;
2.受邀参加艺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谘询服务、研讨会和论坛等活动;
3.对艺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特邀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艺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与活动;
2.遵守艺委会有关制度规定及守则;
3.尽心尽职,积极发挥特邀委员的作用;
4.完成艺委会交付的相关任务。
第六章 共益费
第十四条 共益费是维护艺委会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本着“以出定入,取之于成员,用之于成员”的原则收取和使用;共益费纳入中拍协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共益费来源
(一)相关政府部门和协会的资助;
(二)委员单位的缴纳;
(三)举办活动及提供谘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共益费的支出
(一)艺委会各类会议活动支出;
(二)艺委会日常工作支出;
(三)其他研究项目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章由中拍协艺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章自艺委会年会(或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章确需修改时,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