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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志愿者协会义工委员会

2021-06-20 01:13:35 百科
桐乡市志愿者协会义工委员会

桐乡市志愿者协会义工委员会

成立于2013年3月,是一群出于奉献、友爱、互助、付出、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桐乡市志愿者协会义工委员会
  • 外文名:Tongxiang c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 volunteer committee
  • 成立时间:2013年3月
  • 活动範围:各类公益活动
  • 协会宗旨:尊重、团结、诚信、互爱
  • 组织性质:义工组织

桐乡义工简介

桐乡市志愿者协会义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桐乡义工”)成立于2013年3月,
是一群出于奉献、友爱、互助、付出、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

桐乡义工会标

会标由三只手组成,两边的手托起中间的手,象徵着大家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也象徵着明天会更好!

桐乡义工宗旨

尊重、团结、诚信、互爱。

桐乡义工活动範围

《弯腰一秒,拾起文明》、《拒绝酒驾,珍爱生命》、《倡导绿色出行》、《敬老院送温暖》、《福利院献爱心》、《帮助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根据社会时事、节日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等。

桐乡义工活动分享

桐乡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範桐乡团市委志愿者协会桐乡义工委员会(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桐乡市义工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付出、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义工服务範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本义工委员会由桐乡市团市委负责组织、协调及领导。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团市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公益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桐乡义工

第八条桐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义工委员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公益义工的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複印件向桐乡市义工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桐乡义工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谘询;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桐乡义工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义工的注册
(一)对登记义工由桐乡市义工委员会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
(二)登记的义工年服务时间达到服务时间后,发给《义工证》。
第十一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六)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委员会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桐乡义工委员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义工委员会批准,即予以除名。

第三章:义工组织

第十三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画。
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画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画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五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团市委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团市委备案。
第十六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十七条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义工主要承担以各种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二十条义工在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义工委员提供的统一的活动服务记录,亲自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桐乡义工委员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公益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二条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公益义工评选,普通义工 3-9次;一星级义工 10-29次;二星级义工 30-59次;三星级义工 60-119次;四星级义工 120-199次;五星级义工 200次以上;每次活动以两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出一小时按照0.5次累加;每三个月累计达标的可发放或更换义工证。
第二十三条每年不定期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委员工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团市委志愿者协会桐乡市义工委员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老、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益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誌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 月 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经桐乡团市委志愿者协会义工委员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桐乡义工组织框架

会长: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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