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74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 号),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海洋产业集聚区(核心区)的开发建设,行使市级经济管理许可权,各县(区)和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海洋产业集聚区其他区块的开发建设。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与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
主要职责
1、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拟订区域内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区域经济发展工作,抓好招商引资、产业培育、产业发展布局等工作;负责经贸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按许可权审批、审核投资项目。
3、负责区域内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4、负责区域内城市建设、市政管理、土地管理等工作。
5、负责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对定海北部片区和普陀北部片区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招商引资政策。
7、负责协调和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派驻机构。
8、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