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监察委员会是由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贺州市监察委员会
- 组织性质:国家监察机关
- 产生方式: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负责对象: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调整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机构成立
1月19日上午,贺州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宏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黎云共同为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长林冠见证这一重要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