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政务服务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範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政务服务行为,方便民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澄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县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政务服务规定的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根据县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範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省政府规章未设定或未临时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凡列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无条件的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所涉及的收费,以及县政府明确规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收缴分离,由统一收费视窗结算和结缴。
第七条 建立牵头办理制度。凡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其他部门会办。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股室的,应确定一个股室为主办理,其他股室会办。
第八条 各部门和中心均应制定政务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範。
第九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範性档案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政务服务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心领导负有对进中心审批事项的协调督查责任,部门应服从中心的协调,接受中心的督查。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许可权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三)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中心应建立政务服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股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三条 实行审监分离,由监督机构及人员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政府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许可权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覆。
第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视窗式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会办、前置事项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