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是一部辽宁省政府相关部门于1998年06月24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辽宁省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8]22号
- 发布日期:1998-06-24
- 生效日期:1998-06-24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8]22号
【发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1998-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8]22号
【发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1998-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具体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8]22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原已公布两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等部门设定的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档案,并将废止的档案名称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四、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定新的收费项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