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呼和浩特开发区管理条例
-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1997.11.20
- 实施时间:1997.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呼和浩特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开发区向国内外投资者全方位开放。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发展现代化产业的新型工业城区。
第六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许可权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依法管理开发区範围内的土地规划、徵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事务;
(六)依法协调管理开发区的工商、税收、劳动人事、统计、审计、物价、土地、城区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司法等行政工作;
(七)兴办、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八)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其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接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开发区实行新型先进管理体制,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实现资源转换的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方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项目。
经人民银行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可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由投资者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管理委员会依法统一办理土地使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兴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经批准可延期;无故拖延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
第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应建立会计、统计制度,定期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报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开发区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内联企业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凡符合国家颁布的鼓励产业政策目录,用自有资金建设的不受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
第十九条 开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气、热力、运输及通讯设施优先提供,并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準计收,保证供应。
第二十条 金融、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开发区的企业给予支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依法实行劳动契约制,对违反劳动契约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採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可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再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录用人员及职业培训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劳动者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要按期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劳动计画及劳动统计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川资源经济开发区建区五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现已基本完成了创始阶段的基本建设任务,进入了成长见效阶段,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已成为呼和浩特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先行试验区和改革示範区,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新的经济成长点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对外开放、外引内联的视窗和枢纽。截止到1996年底,两开发区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90年不变价)29.2亿元,工业增加值7.5亿元,出口创汇1750万美元,工业产品销售率达到96%以上,财政收入累计7855.4万元。如果照这样的发展速度,到2000年末,开发区的工业总产值预计达到75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32亿元,财政收入每年达到7亿元。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开发区的发展方面,我市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除地理条件不利外,我们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还相对落后,优惠条件也缺乏吸引力,尤其在办事效率和为外商提供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严重製约着呼市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家为了促进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发展,实施国家发展战略重点西移,这为我们又一次提供了机遇。为了更好地把握和利用好这个机遇,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特区特定,特事特办"的氛围,充分发挥其在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所以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1992年8月,如意开发区刚刚兴建,市委要求儘快制定开发区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办公厅牵头,组织财经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组成了起草小组,经反覆徵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开发区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由于自治区政府还没有正式批准呼市两个开发区成立,这个条例也就搁置起来了。
针对呼市开发区的实际,结合目前开发区的形势,市政府在92年条例的基础上,又重新起草了条例草案,今年初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广泛徵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5月份由市委政研室牵头,组织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如意、金川开发区的同志赴南宁、宁波、大连等地考察学习。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24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市人大政法委员会会同财经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三十一条修改为三十条,条款顺序作了一些调整,字句有一些删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审议。1997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一次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三、关于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立法依据
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经济开发区方面的法律,国务院也没有行政法规,我们在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劳动法和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北京、大连、宁波、南宁等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结合呼市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原则
我市两个开发区均属于自治区开发区,自治区在鼓励开发区发展方面均已作出决定,我们这个条例是从呼和浩特的实际出发,对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开发区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
在通过这个条例过程中,我们反覆徵求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地方立法工作规则,一是坚持了不重複原则,凡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发展已有规定的,条例没有再重複。二是条例与我市两个开发区发展实际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实现呼市两个开发区社会发展"九五"计画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条例紧紧围绕开发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战略目标,在第四章优惠待遇中用4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三是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开发区加快发展,使开发区真正成为改革开放的视窗,将呼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的职权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如条例第七条(一)项到(九)项,以及第八条、第九条等。
(三)条例的结构
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条,即总则、行政管理、投资与经营、优惠待遇、劳动管理、附则。从总体看规範面小、简洁明了,又便于操作。针对开发区条例所规範的特点,该条例没有设定法律责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条例经过几年的酝酿讨论,做了大量细緻的工作,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但我们也清楚,本条例并没有完全解决开发区发展中所有的问题,因为开发区发展之快,变化之大是很难构想全面的,根据外地的经验,条例每隔三五年就修订一次,我们这个条例在运行三五年后也必然进一步修订。因此,我们希望委员们审议后,能批准这部法规,它将对我市开发区的健康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呼和浩特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川资源经济开发区建区五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现已基本完成了创始阶段的基本建设任务,进入了成长见效阶段,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已成为呼和浩特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先行试验区和改革示範区,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新的经济成长点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对外开放、外引内联的视窗和枢纽。截止到1996年底,两开发区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90年不变价)29.2亿元,工业增加值7.5亿元,出口创汇1750万美元,工业产品销售率达到96%以上,财政收入累计7855.4万元。如果照这样的发展速度,到2000年末,开发区的工业总产值预计达到75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32亿元,财政收入每年达到7亿元。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开发区的发展方面,我市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除地理条件不利外,我们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还相对落后,优惠条件也缺乏吸引力,尤其在办事效率和为外商提供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严重製约着呼市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家为了促进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发展,实施国家发展战略重点西移,这为我们又一次提供了机遇。为了更好地把握和利用好这个机遇,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特区特定,特事特办"的氛围,充分发挥其在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所以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1992年8月,如意开发区刚刚兴建,市委要求儘快制定开发区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办公厅牵头,组织财经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组成了起草小组,经反覆徵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开发区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由于自治区政府还没有正式批准呼市两个开发区成立,这个条例也就搁置起来了。
针对呼市开发区的实际,结合目前开发区的形势,市政府在92年条例的基础上,又重新起草了条例草案,今年初在开发区工作会议上广泛徵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5月份由市委政研室牵头,组织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如意、金川开发区的同志赴南宁、宁波、大连等地考察学习。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24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市人大政法委员会会同财经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三十一条修改为三十条,条款顺序作了一些调整,字句有一些删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审议。1997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一次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三、关于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立法依据
目前,国家还没有关于经济开发区方面的法律,国务院也没有行政法规,我们在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劳动法和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北京、大连、宁波、南宁等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结合呼市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原则
我市两个开发区均属于自治区开发区,自治区在鼓励开发区发展方面均已作出决定,我们这个条例是从呼和浩特的实际出发,对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开发区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
在通过这个条例过程中,我们反覆徵求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地方立法工作规则,一是坚持了不重複原则,凡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发展已有规定的,条例没有再重複。二是条例与我市两个开发区发展实际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实现呼市两个开发区社会发展"九五"计画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条例紧紧围绕开发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战略目标,在第四章优惠待遇中用4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三是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开发区加快发展,使开发区真正成为改革开放的视窗,将呼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的职权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如条例第七条(一)项到(九)项,以及第八条、第九条等。
(三)条例的结构
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条,即总则、行政管理、投资与经营、优惠待遇、劳动管理、附则。从总体看规範面小、简洁明了,又便于操作。针对开发区条例所规範的特点,该条例没有设定法律责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本条例经过几年的酝酿讨论,做了大量细緻的工作,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但我们也清楚,本条例并没有完全解决开发区发展中所有的问题,因为开发区发展之快,变化之大是很难构想全面的,根据外地的经验,条例每隔三五年就修订一次,我们这个条例在运行三五年后也必然进一步修订。因此,我们希望委员们审议后,能批准这部法规,它将对我市开发区的健康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修改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解放思想,更好地把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重点西移的机遇,加快发展开发区外向型企业,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改善投资环境,为开发区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呼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改稿。主任会议认为,该条例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第二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託,就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突出规範了对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与服务,因此,将条例的题目增加“管理”两字,修改为“呼和浩特开发区管理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呼和浩特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删掉了“直属市人民政府管辖”。同时也删掉了“开发区”、“领导……”这几个字,这样修改明确了开发区的行政职能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準确的界定了其职权範围,以便于操作。
三、条例第八条中删去了“可”和“工作需要”几个字,增加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一句,明确地表述了开发区的机构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编制职数执行。这样修改,既给了开发区按其特点设定机构的灵活性,又防止了增加机构的随意性。
四、第十二条中在“经批准后”增加了“由管委会统一”这几个字,为的是强调开发区管委会的服务职能。
五、第十四条中删去了“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的叙述,以着重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六、第十八条在“不受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之前增加了“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界定语,这样修改以限定用国有资金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
七、人民银行和各专业、商业银行是直属国家管理的企业,一切经济运营活动,只能按企业行为特点予以规範,作为呼市地方性法规无权指令性要求银行筹集一定规模的建设贷款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际也是做不到的。因此,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金融、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开发区的企业给予支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八、条例删去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的条例修改稿共二十八条。
除上述修改外,同时对条例中的文字语言表述做了必要的规範。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解放思想,更好地把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重点西移的机遇,加快发展开发区外向型企业,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改善投资环境,为开发区的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呼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财经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改稿。主任会议认为,该条例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第二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託,就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突出规範了对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与服务,因此,将条例的题目增加“管理”两字,修改为“呼和浩特开发区管理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呼和浩特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删掉了“直属市人民政府管辖”。同时也删掉了“开发区”、“领导……”这几个字,这样修改明确了开发区的行政职能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準确的界定了其职权範围,以便于操作。
三、条例第八条中删去了“可”和“工作需要”几个字,增加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一句,明确地表述了开发区的机构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编制职数执行。这样修改,既给了开发区按其特点设定机构的灵活性,又防止了增加机构的随意性。
四、第十二条中在“经批准后”增加了“由管委会统一”这几个字,为的是强调开发区管委会的服务职能。
五、第十四条中删去了“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定、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的叙述,以着重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六、第十八条在“不受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之前增加了“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界定语,这样修改以限定用国有资金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
七、人民银行和各专业、商业银行是直属国家管理的企业,一切经济运营活动,只能按企业行为特点予以规範,作为呼市地方性法规无权指令性要求银行筹集一定规模的建设贷款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际也是做不到的。因此,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金融、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开发区的企业给予支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八、条例删去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的条例修改稿共二十八条。
除上述修改外,同时对条例中的文字语言表述做了必要的规範。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併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