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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21-02-04 20:47:01 百科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993年3月4日通过的一份档案。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0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3-04
【生效日期】1993-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决议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199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本市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受计画指标及规模限制。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规定外,同时按本办法给予优惠。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和有偿划拨两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给予如下优惠:
(一)成片综合开发土地,兴办以工业为主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小片批租的优惠20%;
(二)开发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减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10%;
(四)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40%,经济技术开发项目优惠30%。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一次缴纳。
第七条土地开发费由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本投资的,土地开发费应由中方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利润分成中按土地作价金额每年抵交20%。
第八条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本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基本建设期以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时间为準。
利用中方企业现有场地办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七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资源开发、原材料加工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外商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十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24%。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按国务院的另行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补缴已免徵、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免、减税期满后,由企业申请,报经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15%至30%。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徵收所得税:
(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二)外商投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外国投资者用于兴建、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免徵工商统一税。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徵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一律免徵房产税。从事非运输业者免徵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收入所得减半徵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本市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从简、从速、从优提供开户、结算、信贷、谘询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信誉好、效益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开出信用证时,可免存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债券。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自由调剂外汇余缺。
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内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外币结算。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油、煤、运输工具、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和安排,并按本市国有企业收费标準计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兴办的公益事业用电,免予集资,免徵供电和配电贴费,并优先供给单独电源和安排供用电工程。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新建厂房、车间等建筑设施,建筑安装收费执行国内同行业收费标準。工程质量监督的委託费优惠20%。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可用人民币购物和支付交通、邮电、住宿等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办法颁布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高于本办法的,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原待遇;享受的优惠待遇低于本办法的,可以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和公益事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已于1992年10月3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在,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就《办法》中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各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引进了大量国外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式,为促进我国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
呼和浩特市地处自治区的首府和沿边城市,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环境等因素,投资环境比较差,外商投资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比沿海和内地发达省市差距很大。因此,为了鼓励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缩小与沿海开放城市的差距,必须在法律上给予投资者比较优惠的条件,作为保障外商投资行为的依据和準则,使投资活动规範化、投资秩序正常化。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近几年,外商投资所以主要集中于沿海地区,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比较好,投资条件优惠。如深圳、珠海、大连、青岛等城市都制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法规或政策。我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1992年7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涉外税收、金融业务等八个方面为外商投资提供了优惠条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来我市洽谈投资的外商络绎不绝,随着我市外商投资的範围和规模的扩大,这一政策须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範和固定。为此,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听取税务、工商、土地、计画、金融等二十一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以原《优惠政策》为蓝本,草拟了《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草案)》,并提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审议。为了使《办法》儘快出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责成市人大财经委、政法委、城建委及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处等部门共同组织修改。修改小组考虑到《办法》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为了使这个《办法》趋于完善,又组织召开了市委政研室、市土地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多次进行了研究修改。在徵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政法委员会根据22次常委会审议意见,参照昆明、大连等市的经验,进行了综合,提出了《办法》修改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审议了政法委员会提请的《办法》修改草案,委员们认为,法制建设是经济建设不可分割的极为重要的部分,法律保障需要和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根据我市投资环境比较差的实际,制定本市的优惠办法,使投资者依法获得优惠权,外商消除疑虑,踊跃来我市投资,不仅可以缓解我市资金短缺,还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很必要的。《办法》经过反覆修改基本成熟。表决通过了《办法》修改草案。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使用优惠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把土地作为特殊商品推向了市场,发挥了土地资产的最佳效益。为了保证我市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办法》把降低、免缴土地使用费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优惠条件,规定了外商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及免缴土地使用费的範围、年限;并根据土地用途、项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了具体优惠比例;同时,根据我市现有外商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较少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外商投资条例》规定的外商从事生产性企业投资限额100万美元以上,降低到50万美元以上;并考虑到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公众性的福利项目,其产生的是社会效益,不宜收取土地使用费。为此,明确了“外商投资兴办教育、科研、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全部免缴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又使用地者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关于税收优惠
税收是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国家对税收管理极为严格,涉外税收要求坚持“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办法》较为正确地执行了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但考虑到我市经济技术基础较脆弱,经济竞争能力不强的实际困难,为了使税收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扩大开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呼和浩特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在经济试验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城市和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条例,可以享受更优惠的待遇”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确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4%”,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徵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照自治区《条例》,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等企业,经营期限、税率、免徵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年限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免徵、减征工商统一税的範围、税目税率和外方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收入所得税的徵税标準。
(三)关于设立金融机构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外汇管理业务量也不断增加。由于我市至今没有外汇管理机构,此项业务只能由内蒙外汇管理局办理,而且对外汇调剂控制比较严格。为了适应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在我市设立一个外汇管理机构很必要。但设立金融机构难度大,需要与人民银行内蒙分行协商,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争取落实。因此,《办法》规定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本市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这样做可以从简、从速为外商全方位服务,对吸引外资是有利的。
(四)关于其他优惠
为了进一步抓住改革开放的好时机,吸引海内外客商,需要在各方面为外商投资创造宽鬆的投资环境和较好的投资条件。因此,《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汇调剂市场自由调剂外汇余缺”;“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运输工具、通讯设施等,优先供应”;“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公益事业用电,免于集资,免徵供电和配电贴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价格,计画内部分享受国家计画价格”等优惠内容。同时,在《办法》中明确了“来本市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可用人民币购物和支付交通、邮电、住宿等费用”。
(五)关于《办法》的解释权
根据《办法》实施中涉及金融、计画、工商、税务、土地等几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涉及的专业性、政策性比较强。而且,《办法》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通过解释解决新问题,使解释具有权威性,《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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