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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2020-12-20 12:11:15 百科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精神,设立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钦州市市政管理局
  • 成立档案:桂办发〔2009〕96号
  • 管理範围:钦州市
  • 性质: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将原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承担的市政管理职责划入,具体为: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广场、公园的管理职责;
(三)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涵、供水(市自来水公司目前仍由市住建委管理)、排水、排涝、垃圾、污水、路灯、燃气及其他]管理职责;
(四)城市建设规划、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政管理的执法监察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路灯、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执法监察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根据钦州市的实际情况和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有关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负责组织开展市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思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四)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政基础设施、路灯、燃气等市政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的经营性许可;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核准等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户外灯光管理;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园林生活十年计画》的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所管辖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和养护;负责园林绿地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迁移、修剪、砍伐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污水处理、广场、路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对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改变市政设施和依附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桿线、城市桥樑上架设市政管线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和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八)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路灯、燃气等相关公用事业的监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等公用事业维护、管理和改造的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计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对城区“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
(十一)指导、检查市辖各县区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路灯、燃气、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等市政管理工作。
(十二)制订市政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市政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市政系统市级行政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系统内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办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公务接待、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档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文书档案、后勤、印信、信息、信访、督办、办公自动化、职工福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机要保密工作;负责传递答覆人大、政协等部门的议案、提案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市政系统许可权内的干部任免、选拔、调配、考核、晋升、奖惩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出国、智力引进工作;制定市政队伍人才培训目标、规划;负责人才交流管理;指导和管理市政系统各类培训、鉴定及相关证书的颁发;协助领导抓好本系统党群组织建设和政治思想建设工作等。
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编制市政系统年度经济计画,指导和监督所辖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指导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所辖单位财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开展市政系统的年度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及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等市政管理方面的中长期发展和年度计画;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行业的统计工作。

行政审批科

依法实施市政管理各项行政审批,履行本级机关授权办理的行政审批各项职责;统一併全面负责本级机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负责市政管理领域个人执业资格审核。
具体负责审批事项: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核准;对进城车辆清洗站、城区内洗车(汽车美容)场所的审批;对设定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审批;负责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负责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负责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进行核准、审批;负责城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审批;负责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负责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进行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审批;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核准;负责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对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负责对在道路、桥樑、路灯等市政设施上设定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批准;负责对在城市桥樑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桿线等设施审批;负责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樑)。

法规监督科

负责市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及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工作;承担局行政複议及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查和指导局行政案件的处罚;指导市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制订有关市政管理的规範性档案,起草或审核局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开展法律谘询服务活动;负责城建监察工作。

市容管理科

参与编制市容管理规划、计画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市容市貌标準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卫生单位的考核评选工作;负责“数字城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公用设施的摊点、报亭的设定和门店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停车、洗车行业的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停车、洗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户外广告设定管理,组织编制户外广告的市容景观规划;负责夜景灯光的市容督查和沿街立面的市容整治。

环境卫生管理科

参与编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计画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準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和各县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参与本市环境卫生方面政府投资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科

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审查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含公园、广场、游乐园、动物园等)及风景名胜区的管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和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整治。

市政管理科

参与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涝)、垃圾污水处理、路灯、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挖掘和市政设施改造进行管理。

人员编制

市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共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后勤服务人员聘用控制数3名。

其他事项

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按有关规定设定机构,配备领导。

下属单位

(一)钦州市城建监察支队。
(二)钦州市园林管理处。
(三)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四)钦州市路灯管理处。
(五)钦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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