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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2021-01-22 13:29:54 百科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 外文名:Baotou city society and Mongolian two languages and the marke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内容: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

修订的条例

(200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範化、标準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 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信封、信纸上印有的单位名称;
(二) 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
(三) 机场名称、车站名称、交通标誌,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 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 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
(六)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
(七)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 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工商、邮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範围,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範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製作、挂放:
(一) 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 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 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 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古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 书写、製作蒙汉两种文字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相同。
第六条书写、刻字、製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蒙古文字竖笔的宽度应为汉字规格宽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二) 蒙古文字横向排版应取上齐规则;
(三)蒙汉两种文字所占面积相等,规格比例应当为一比一。
第七条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保持翻译準确、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製作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製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製作社会市面用文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进行设计,保证社会市面用文的规範、完整和準确。
第九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聘请精通蒙汉两种文字的人员担任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员。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市面用文未使用蒙古文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用字、书写、製作、挂放不规範,或者未按照规定字号、规格和要求书写、刻字、製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或者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翻译不準确、字迹不完整、不清晰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计蒙汉文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向本次会议作关于《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语言、多种文字并存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个重要特点。1992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要求,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而要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就要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力的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积极开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关係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大事。
近年来,我市认真学习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使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市容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有些部门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相互协调不够,从而使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三是蒙文製作不规範,不统一,特别是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方面的管理难度加大;四是前几年我市出台的市面用语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情况和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解决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本途径在于依法管理。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强化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另一方面把全市市面蒙汉文并用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因此,制定《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制定本条例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和借鉴了区内外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立法经验而起草的。
在2000年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龙梅等十七位人大代表提出第96号议案一件,即《关于儘快制定〈包头市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将议案交付市人大民委审议。市人大民委先后多次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将制定该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画。
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根据地方立法计画安排,会同市民委组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对全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先后到民族立法工作较早的辽宁省阜新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区内兄弟盟市考察学习,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印发各旗县区民族工作部门,以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徵求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10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包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和26次会议两次审议通过,提请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批准。
三、关于对条例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执法主体问题。为了做好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我们确定各级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管理。为此,在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範围,配合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
(二)关于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範围问题。为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範化、标準化,在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单位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以及报刊名称;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记、机动车辆上的单位名称;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其他在社会市面需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
(三)关于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在条例第八条中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关于资质问题。为了解决市面蒙汉文并用的翻译準确,製作标準和书写规範的问题,在条例第七条中规定“从事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社会市面用文翻译、书写、製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社会市面用文的翻译、书写、製作。”
(五)关于法律责任。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具有範围广、内容多、製作难度大的特点。为引起全社会对蒙汉文并用工作的足够重视,为进一步加大依法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条款,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定,即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以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为了使条例的制定符合立法规範和要求,切实解决我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力求做到概念清晰,语言表达準确,条文便于操作,针对性强。由于条例内容较单一,规範面也较小,因此,没设章节,只设定了条、款、项。我们相信,制定《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将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2002年3月20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切合包头市实际,比较成熟,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民侨外委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删去条例第一条的“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
二、删去条例第四条第(五)项的“标语”。
三、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必须对应统一”修改为“应当协调”。
四、将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製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五、删去条例第九条的“佩带标誌”。
六、将条例第十四条的“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改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七、将条例的施行日期改为:“2002年7月1日”。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规範和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修改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依法加强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髮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条例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有:户外广告不断增多,电子显示屏日渐普及,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座签摆放已成常态,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座签蒙汉文并用亟待规範;条例中“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应当协调”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準确把握和执行,致使牌匾蒙汉两种文字比例、规格失调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对蒙汉文并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範化、标準化,促进蒙文的繁荣发展,突显地区民族特色,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2009年初,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市民委组成起草小组,开展条例修改稿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多次讨论修改,数易其稿。市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开展调研论证,提出修改意见。2009年4月1日,市政府召开有市公安、民族事务、民政、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修改草案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市政府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人大民侨外委审查后,4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组织有关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了调研论证,系统研究了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外地同类立法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谘询顾问徵求意见,并在包头人大网上全文发布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徵集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同伦率领市人大法制委、民侨外委、市民委有关同志,到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进行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情况的学习考察。由于修订草案仅对条例部分条文作出修改,没有改变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使条例修改符合立法技术规範的要求,5月2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将条例的修改由修订改为修正。法制委根据主任会议精神,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条例修正案草案。6月9日,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6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增加了条例的立法依据。在条例立法依据中增加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範化、标準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扩大了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的範围。将主要街道户外广告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文字、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座签、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告标题名称列入蒙汉文并用範围。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信封、信纸上印有的单位名称;(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三)机场名称、车站名称、交通标誌,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五)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标题名称;(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八)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三)完善了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监管体制。根据条例规定的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範围,将建设、民政、邮政、交通、税务等相关部门列为条例的协管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民政、工商、邮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範围,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四)明确了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字号规格要求。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的经验,在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书写、刻字、製作所使用的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比例应当为一比一,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蒙文字竖笔的宽度应为汉字规格宽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二)蒙文字横向排版应取上齐规则;(三)蒙汉两种文字所占面积应当相等”。
(五)强化了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措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为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进一步加强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製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製作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製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製作社会市面用文时,应当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和设计效果图。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準予製作。对于已经製作好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複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複审,符合规定的,準予使用。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複审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同时,在条例第九条中增加了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聘请精通蒙汉文的人员担任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监督员的规定。
(六)加大了对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技术规範的要求,与自治区上位法相衔接,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处罚金额分别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元以上5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修改为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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