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 行政区类别:呼和浩特
- 所属地区:中国北部
- 所属领域:法律法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範化、标準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誌、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範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誌、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範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範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製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协调,製作的材质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从事翻译、书写、製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範、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协调,製作的材质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从事翻译、书写、製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範、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範、不标準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揽製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範、不标準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揽製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时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1年8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範化、标準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大型会议、重要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标语;
(二)单位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报刊名称、用汉字显示的电视台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网路主页的单位名称;
(四)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誌,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五)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规範、无误,保持字迹完整清晰,并按下列规定製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应当取上齐规则,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如有外文,以蒙汉外文的顺序製作;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坏;
(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古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协调,所占面积相等,製作的材质一致”。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範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翻译、製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业”。
八、删去第七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市面用文和製作牌匾的蒙古文翻译提供无偿审核、覆核服务。”
十、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範、不标準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翻译、製作单位或者人员造成的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用文不準确、不规範、不标準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委託,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的实施效果和修改必要性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首府蒙汉文并用工作的规範化、标準化和法制化,维护首府地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期间,为保障法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2007年、2008年三次组织执法检查。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又对办法进行了立法绩效评估。评估历时近五个月,先后召开了蒙古语言文字专家座谈会、执法相对人座谈会、牌匾製作厂家座谈会、相关部门座谈会。邀请蒙古语言文字专家,实地查看了新城区爱民路、回民区通道街、玉泉区大南街、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两侧店铺、单位牌匾的蒙汉文并用情况,抽查了上至自治区厅局、下至乡镇等12个单位和部门的公章、档案头、信封,发出调查问卷607份收回595份。评估后形成的工作报告已经常委会审议。
检查和评估结果表明,办法的实施一是使我市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管理部门和相对人有法可依;二是社会效果明显,本市民众、外地来宾都反映我市蒙古语文社会用文充分体现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三是管理效果明显,经过依法治理整顿,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率达到98%以上,有的点多面广、整改成本高的大型企业也都严格按照标準做到了蒙汉文并用;四是社会关注度较高,法规实施后,市民民众主动向管理部门反映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中存在的问题,每年有三十余件次,对管理部门及时纠正不正确用文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十分重视,利用召开两个文明现场会等大型活动的契机,集中整顿,使各自辖区的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情况有了极大改观。
但是,办法实施已近十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办法的内涵和外延也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已经导致办法部分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实际的需要,为此,对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办法的过程和依据
办法涉及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是一部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起草小组坚持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广泛徵求了专家、市民和管理部门以及从事翻译、製作的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11年6月,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办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办法修正草案在《呼和浩特日报》、《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各方面徵求意见;同时专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谘询顾问、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繫点发出徵求意见函。在此期间,为进一步增强办法可操作性,还将重要修正内容通报市人民政府,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依法对办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11年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通过了这部法规。
修改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修改本着简洁实用原则,合併了一条,增加了两条,办法共十一条。本次修改没有对原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进行大的变动,主要对与现实变化不相适应的、适用中发现问题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有:
(一)原办法于2002年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先于2005年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
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本办法的上位法,本次修改在办法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了相关表述。
(二)原办法第三条对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的範围进行了界定,但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有的载体已经不再使用,仍然保留对它们的规範已无必要;还有的载体客群面日益扩大,办法却没有对之进行规範。为此,对该条作出如下修改:
1.原办法第一项规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以会议的重要性来界定是否需要并用蒙汉文并不科学,有些会议内容很重要,但只是决策高层的机密性会议,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形式性要求,因此修改为“大型会议、重要活动”;
2.在办法第三条中增加了一项作为第三项,表述为“报刊名称、用汉字显示的电视台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网路主页的单位名称”;
3.将第四项中的“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公共汽车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4.删去了第五项中“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把对标语的要求纳入第一项予以规範;
5.考虑到管理实际中出现其他情形的可能性,也为执法预留空间,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表述为“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经过调整,规定的内容能够更加贴近实际,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在具体用文规範方面,将原办法第七条“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範、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纳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表述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规範、无误,保持字迹完整清晰,并按下列规定製作、挂放”。实践中,有的牌匾虽然蒙汉文并用,但蒙文较小,或位置较偏,仅用原办法“字号规格协调,製作的材质一致”的规定很难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专家和市民对此也有反映并建议予以规範。为此,在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增加了“蒙古文应当取上齐规则”、在第五项中增加了两种文字“所占面积相等”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製作、挂放的要求,也为具体管理工作提供了可以量化的依据。
(四)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绩效评估等工作过程中,基层工作部门反映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更好开展蒙汉文并用管理工作的制约因素。此次修改,为贯彻落实2005年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之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表述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增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还就此问题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确认。
(五)近年来,为了推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规範蒙汉文牌匾的翻译製作,管理部门实行了免费翻译製度。但由于宣传不够,许多相对人不了解这一情况,随意委託他人翻译製作蒙汉文并用牌匾,由此导致的用文不规範、不标準或者错误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考虑到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的需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三项职责:一是应当无偿提供第三条规定内容的蒙古文翻译服务;二是应当加强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牌匾的监督管理;三是对用文不规範、不标準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六)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施行已近十年,依据第九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很少,实践证明,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中,服务与教育的作用远远大于罚款和惩戒。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修改,一是保留原办法规定,没有提高罚款的数额;二是明确了各类相对人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弥补了明晰责任后的缺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明确了取得从业资格的翻译人、製作人违反办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做了位置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併予以审查。
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委託,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的实施效果和修改必要性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首府蒙汉文并用工作的规範化、标準化和法制化,维护首府地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期间,为保障法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2007年、2008年三次组织执法检查。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又对办法进行了立法绩效评估。评估历时近五个月,先后召开了蒙古语言文字专家座谈会、执法相对人座谈会、牌匾製作厂家座谈会、相关部门座谈会。邀请蒙古语言文字专家,实地查看了新城区爱民路、回民区通道街、玉泉区大南街、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两侧店铺、单位牌匾的蒙汉文并用情况,抽查了上至自治区厅局、下至乡镇等12个单位和部门的公章、档案头、信封,发出调查问卷607份收回595份。评估后形成的工作报告已经常委会审议。
检查和评估结果表明,办法的实施一是使我市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管理部门和相对人有法可依;二是社会效果明显,本市民众、外地来宾都反映我市蒙古语文社会用文充分体现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三是管理效果明显,经过依法治理整顿,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率达到98%以上,有的点多面广、整改成本高的大型企业也都严格按照标準做到了蒙汉文并用;四是社会关注度较高,法规实施后,市民民众主动向管理部门反映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中存在的问题,每年有三十余件次,对管理部门及时纠正不正确用文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十分重视,利用召开两个文明现场会等大型活动的契机,集中整顿,使各自辖区的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情况有了极大改观。
但是,办法实施已近十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办法的内涵和外延也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已经导致办法部分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实际的需要,为此,对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办法的过程和依据
办法涉及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是一部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起草小组坚持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广泛徵求了专家、市民和管理部门以及从事翻译、製作的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11年6月,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办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办法修正草案在《呼和浩特日报》、《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各方面徵求意见;同时专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谘询顾问、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繫点发出徵求意见函。在此期间,为进一步增强办法可操作性,还将重要修正内容通报市人民政府,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依法对办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11年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通过了这部法规。
修改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修改本着简洁实用原则,合併了一条,增加了两条,办法共十一条。本次修改没有对原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进行大的变动,主要对与现实变化不相适应的、适用中发现问题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有:
(一)原办法于2002年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先于2005年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
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本办法的上位法,本次修改在办法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了相关表述。
(二)原办法第三条对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的範围进行了界定,但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有的载体已经不再使用,仍然保留对它们的规範已无必要;还有的载体客群面日益扩大,办法却没有对之进行规範。为此,对该条作出如下修改:
1.原办法第一项规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以会议的重要性来界定是否需要并用蒙汉文并不科学,有些会议内容很重要,但只是决策高层的机密性会议,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形式性要求,因此修改为“大型会议、重要活动”;
2.在办法第三条中增加了一项作为第三项,表述为“报刊名称、用汉字显示的电视台名称、行政事业单位网路主页的单位名称”;
3.将第四项中的“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公共汽车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4.删去了第五项中“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把对标语的要求纳入第一项予以规範;
5.考虑到管理实际中出现其他情形的可能性,也为执法预留空间,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表述为“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经过调整,规定的内容能够更加贴近实际,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在具体用文规範方面,将原办法第七条“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範、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纳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表述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应当规範、无误,保持字迹完整清晰,并按下列规定製作、挂放”。实践中,有的牌匾虽然蒙汉文并用,但蒙文较小,或位置较偏,仅用原办法“字号规格协调,製作的材质一致”的规定很难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专家和市民对此也有反映并建议予以规範。为此,在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增加了“蒙古文应当取上齐规则”、在第五项中增加了两种文字“所占面积相等”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製作、挂放的要求,也为具体管理工作提供了可以量化的依据。
(四)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绩效评估等工作过程中,基层工作部门反映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更好开展蒙汉文并用管理工作的制约因素。此次修改,为贯彻落实2005年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之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表述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增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还就此问题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确认。
(五)近年来,为了推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规範蒙汉文牌匾的翻译製作,管理部门实行了免费翻译製度。但由于宣传不够,许多相对人不了解这一情况,随意委託他人翻译製作蒙汉文并用牌匾,由此导致的用文不规範、不标準或者错误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考虑到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的需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明确了管理部门的三项职责:一是应当无偿提供第三条规定内容的蒙古文翻译服务;二是应当加强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牌匾的监督管理;三是对用文不规範、不标準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六)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施行已近十年,依据第九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很少,实践证明,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中,服务与教育的作用远远大于罚款和惩戒。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修改,一是保留原办法规定,没有提高罚款的数额;二是明确了各类相对人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弥补了明晰责任后的缺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明确了取得从业资格的翻译人、製作人违反办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做了位置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併予以审查。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2001年9月18日下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办法非常必要,办法的出台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组成人员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对办法的审查意见,赞成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民侨外委会同呼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领导,对办法做了修改,形成了办法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办法第二条,其内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删去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户外广告”。
四、办法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五)项,其内容是:“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五、删去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地产商品商标”。
六、删去办法第三条第(六)项。
七、删去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八、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範、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九、删去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十、办法第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后增加“拒不改正的”内容后,并将整条併入第七条,作为该条第(三)项。
十一、删去办法第九条。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十二、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法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规範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01年9月18日下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办法非常必要,办法的出台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组成人员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对办法的审查意见,赞成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民侨外委会同呼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领导,对办法做了修改,形成了办法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办法第二条,其内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档案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删去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户外广告”。
四、办法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五)项,其内容是:“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五、删去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地产商品商标”。
六、删去办法第三条第(六)项。
七、删去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八、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範、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九、删去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十、办法第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后增加“拒不改正的”内容后,并将整条併入第七条,作为该条第(三)项。
十一、删去办法第九条。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十二、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法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规範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