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7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修订)
-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2009.12.25
- 实施时间:2009.12.25
(2000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07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範办理程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审议发言和会议总结、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拟定初稿,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经办公厅汇总整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的修改意见、建议,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修改完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签发。
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全面,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委会档案形式,印发“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抄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
在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时,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一併函送。
第五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徵求意见,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应由办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办理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包括:
(一)进行催办,要求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期反馈研究处理方案和结果;
(二)听取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关于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
(三)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了解研究处理情况;
(四)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来文后十五日内,对研究处理工作提出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的督查。包括:
(一)发出审议意见书,督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答覆情况;
(二)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审查;
(三)汇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对研究处理工作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不满意的形成《督查通报》,经秘书长审核,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签发后,函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为不满意的,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并向常委会提出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
满意度测评採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在会议结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一府两院”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一府两院”应当在下次或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报告,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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