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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1-01-20 04:44:45 百科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月12日在广州召开,会期一天半。12日下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57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符合法定人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副主任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邓海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凌祈漫,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武,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各地级以上市及部分县(市、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分别在就近的人大机关的分会场通过线上交流平台远程列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 会议日期:2014年1月12日-2014年1月13日
会议内容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其中,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规定:“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这一条规定很重要,对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实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环境法律责任的新举措、新探索。鑒于该条款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本次会议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中第十九条进行单独表决。
会议经表决,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中第十九条,明确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该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还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梁毅民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议、《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补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办法》、本次补选的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补选邓伟根、李红军、卢淳杰、张泉为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会议经表决,任命郑毅生、黄创强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免去金正佳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陈晓丹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会议还表决通过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
“该条规定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实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环境法律责任的新举措、新探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认为这一条规定很重要,给予了充分肯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立法推行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利于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因此,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李如章说。
记者了解到,鑒于这一条款对广东环境保护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此次会议先对该条款进行了单独表决,在获得表决通过后,常委会全体会议才继续就草案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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