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飞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是为有效缓解县域经济发展的土地瓶颈制约,加快产业要素向沿海区域集聚,打造渤海新区增长极,促进沿海、县域、中心城市三大板块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向沿海转移的有关政策,结合沧州实际,本着互惠共赢、集约高效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工业项目)。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沧州渤海新区飞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 解释机构: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详细内容
为有效缓解县域经济发展的土地瓶颈制约,加快产业要素向沿海区域集聚,打造渤海新区增长极,促进沿海、县域、中心城市三大板块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向沿海转移的有关政策,结合沧州实际,本着互惠共赢、集约高效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工业项目)。
适用範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开发,适用于沧州所辖各县(市、区)企业到渤海新区特定功能区建设新项目或通过招商引资、投融资等方式到渤海新区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称为飞出地,渤海新区特定功能区称为飞入地。
第二条 飞入地範围包括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区、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
项目选择
第三条 飞地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和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优先吸纳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製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出口加工为特色的轻纺、机电等适港产业项目,以全流程化工、补链化工为特色的循环经济项目;禁止吸纳高成本、高污染、高耗能、浪费资源的“三高一资”项目。
第四条 飞地项目要求单体投资5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项目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土地政策。飞地项目用地由渤海新区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让等相关费用,享受渤海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 财税政策。一是飞地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飞出地与渤海新区按8:2比例分成。二是飞地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划转给飞出地政府;3年后,新建项目飞出地政府与渤海新区按照6:4比例分成。迁建项目以迁建前3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飞出地政府与渤海新区7:3比例分成。三是一些特殊项目,如飞出地政府和渤海新区管委会协商达成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年限分享飞地项目税收。上述飞地项目税收分成划转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七条 统计考核。对飞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考核等指标计入飞出地完成任务;工业增加值实行飞出地与飞入地在年度考核时分享,前3年考核时全部计入飞出地任务,3年后飞出地与飞入地按6:4比例分享。
第八条 规划管理。
1.规划编制。飞地项目必须符合渤海新区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由渤海新区管委会牵头编制并交由飞地项目主体负责落实。
2.管理机制。项目飞出地政府要与渤海新区管委会签署飞地协定,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飞地项目进行评估、确认;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飞地项目产生的税收及其它指标进行核定,并提出财税分配方案,由财政部门划转落实。
第九条 公共配套服务。渤海新区为飞地园区项目提供与本地原驻项目同等的基础设施配套、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四.考核奖励
第十条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对飞地开发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五.本办法由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