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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

2021-03-17 16:24:28 百科

柞水县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柞水县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
  • 地区:柞水县
  • 职责: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 目的: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範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10〕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县国土、住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有权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 县住建部门在下达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县国土局、监察局。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由县住建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第八条 建设用地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
第九条 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式: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论证。县住建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县住建部门
组织专家和县发改、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徵求主管副县长的意见;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县住建部门应当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专家和县住建、发改、财政、国土、监察等部门及所辖各镇的主要负责人对规划调整进行论证;
(三)公示。县住建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係人产生影响,应徵求利害关係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批准。经论证、公示、徵求利害关係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县政府批准。县住建部门将容积率调整情况通报县发改、国土、监察等部门。
(五)许可。经县政府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补充协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县住建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补充协定、交纳建设规费凭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在5%以内(含5%)的,按原成交土地总价款的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成交总价款÷调整前的总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超过5%的,按原成交土地的楼面地价或相邻地块相同性质土地现时市场评估最高楼面地价中的较高者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
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对应的楼面地价)。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县国土部门核算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因增加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不得减、免、缓。
第十二条 拟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範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三)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四)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县住建部门应依法核实竣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
第十五条 县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覆核后,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予以核实,对超容积率的,要及时通报县发改、国土、监察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县国土、发改、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县监察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县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和所辖各镇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採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15日内到县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
土地出让金,然后到县住建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审批档案进行设计,随意变更,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设计单位,由县住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并建议核发设计资格的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设计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批准档案进行施工,随意更改规划、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由县住建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并建议核发企业资格证的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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