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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21-01-17 18:43:20 百科

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n Shangluo
  • 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 索引号:01606072-9-30/2009-0519373 
  • 公开目录:市政府办档案 
  • 发文日期:2009年08月28日 
  • 发布机构:商洛市政府办 
商洛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商洛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城市规划区範围为北至仙娥湖,东到柴湾,南至周磨,西到南秦水库,具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所辖部分行政区範围,以后总体规划区範围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确定的範围为準。各县区及所辖乡镇根据各自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範围为控制区域。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準,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商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实施城市规划政策措施。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审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指导各县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组织评审和审定、指导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审定城市规划区範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五)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其它方面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书三证”及配套的档案、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按相应程式批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和查询城乡规划,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託的规划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商洛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群(带)规划、中心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範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範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画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乡(镇)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範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总体规划的制定还应当符合《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或者其它媒体、公告栏予以公告,并採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徵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採纳其合理化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採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先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报批前,县区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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