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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2021-05-12 14:45:24 百科

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是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发布的一则办法。

“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建设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任务,按照贵州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通知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2014年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34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2014年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34号)确定的16个旅游景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指挥部负责考核的领导工作,由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游景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全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2014年建设任务表》和《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考核标準(试行)》(见附属档案,以下简称考核标準)所列工作任务,以100分制进行考核,最终得分折算计入市人民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的目标考核。
第五条 考核主要採取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看、听、查”的办法,以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逐项检查核实。
(一)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由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组织,在考核季度的下一季度上旬进行。考核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要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情况写成专题报告报市旅游景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旅游景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抽查核实后,撰写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季度考核材料报市政府。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半年考核在6月上旬进行,年终考核在12月上旬、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年度考核之前进行。由市旅游景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区(市、县)为单位组织考核。
(三)年度考核结果的形成
市旅游景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督办督查局组成考核组,按考核标準对各区(市、县)政府建设推进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打分后,按统计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拟出年度考核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第六条 市旅游景区建设指挥部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全市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折算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评分,作为评先进、以奖代补的依据,同时作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同时抄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 对考核得分排前3名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授予“XX年度省100个旅游景区贵阳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讨。
第八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推进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市政府将对有关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诫勉谈话: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未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旅游景区建设用地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因立项、规划、环评、施工等手续办理不及时,征拆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力,造成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存在严重质量、环保问题的;
(五)对省、市组织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一)对市政府作出的有关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工作的决定、决议,制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不按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及时办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或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贻误工作时机,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决议,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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