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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

2021-01-01 12:57:48 百科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

2012年4月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川食药监法〔2012〕4号印发《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该《制度》共24条,自2012年4月6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005年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範性档案制定程式及备案制度》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
  • 印发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川食药监法〔2012〕4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2年4月6日
  • 施行时间:2012年4月6日

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的通知
川食药监法〔2012〕4号
局机关各处(室、队):
为了加强对规範性档案的管理,确保省局的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符合省政府规章规定,根据2010年5月20日修订并公布的《四川省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2005年7月制定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範性档案制定程式及备案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制度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保证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提高规範性档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範性档案是指省局依据法定许可权,按照规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覆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档案。
第三条 制定规範性档案,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符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第四条 制定规範性档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国家法制统一;
(二) 依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制定;
(三) 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第五条 规範性档案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规範性档案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六条 规範性档案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牴触。
第七条 规範性档案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範性档案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範性档案,工作完成自动失效。
规範性档案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範性档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八条 规範性档案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规範性档案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 省局组织起草规範性档案,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处(室、队)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範性档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队)职权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处(室、队)联合起草,可以确定由一个处(室、队)为主。
第十条 处(室、队)起草规範性档案,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规範性档案,应当徵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係人民民众切身利益的规範性档案草案,应当採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範性档案草案等方式广泛徵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範性档案草案提出意见的,起草处(室、队)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处(室、队)起草规範性档案,收集意见并研究处理后,应当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提交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函(附属档案1);
(二)规範性档案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範性档案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主要内容、有效期等)(附属档案2);
(四)徵求意见情况(附属档案3)。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报请审查的函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附属档案4)。
第十五条 起草规範性档案处(室、队)在收到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制定规範性档案,应当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範性档案的,可以由省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省局办公会报告。
第十七条 起草规範性档案处(室、队)在收到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当将起草的规範性档案提交省局办公会讨论。
处(室、队)在向省局办公会汇报起草的规範性档案时,应当向参与讨论的每位人员提供规範性档案草案、起草说明和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各一份。
第十八条 对省局办公会讨论规範性档案的过程,起草处(室、队)应当製作《办公会规範性档案讨论记录》(附属档案5)。
第十九条 省局办公室在审核起草处(室、队)具备《办公会规範性档案讨论记录》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情况下,才能对规範性档案予以印发。
第二十条 规範性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範性档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起草处(室、队)应当在局办公室印发规範性档案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6份(含电子文档),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报送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规定,将规範性档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省局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建立登记台账,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範性档案目录一式2份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6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省局2005年制定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範性档案制定程式及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附属档案

附属档案1

报请审查的函
政策法规处:
根据监管需要,我处拟定了档案名称称,于年月日公开上网徵求意见。在对收集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根据省局《规範性档案制定和备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报请你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附:1、规範性档案草案
2、起草说明
3、徵求意见情况

附属档案2

xxx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範性档案的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档案的合法性论证
五、档案的主要内容
六、档案的有效期

附属档案3

徵求意见情况
一、意见徵求时间
二、意见徵求方式
三、收集的意见
四、对意见的研究处理

附属档案4

《xxx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规範性档案名称称 :
起草单位:
提交时间:
审查意见:
承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

附属档案5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规範性档案讨论记录
一、会议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参加人员
四、主持人
讨论内容:
参加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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