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事故报告制度是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之议定书——《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中确立的、造成有害物质(指油类和有毒液体、气体及固体物质)事故的船舶之船长将事故及时通告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一项措施。
船长将事故及戏拔项达婆欢时通告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一项措施。具体要求有:(1)最快途径的报辨剃船煮告方法如无线电报告;(2)报告内容应力求全面;(3)及时补充报告;(4)拒报或不完整报告甚碑纹您至弃船之去迁乃船长责任,由船东、巴战朽租船人、经理人或其代巴宙凶理人代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