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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2020-12-09 09:37:12 百科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环境法中规定的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时,事故设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式、方式与期限,向法定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当局和其他行政当局呈报环境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範围和已採取的防治或防範对策等项内容的法律制度。

人类生产与生活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电磁波辐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线等污染与公害因子的总称。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构成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係的全部外延对象。各国均以立法明文确定防治对象即污染与公害因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即列举了如下防治对象: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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