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7日第36次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9日
- 实施日期:2015年04月01日
- 时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2015年1月7日第36次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範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六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範性档案不得作为依据。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範性档案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準;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
第七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範。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徵求省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纳入目录管理。
第十条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範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在徵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统一提出层级实施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
(一)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準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
(七)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拟取消或者调整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并明确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作相应取消或者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立法程式办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未修改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取消或者调整。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标準化实施办法,最佳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受理视窗、办事大厅、政府及部门的入口网站对外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取消或者调整的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并与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目录信息和许可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交换共享。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由目录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及时调整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存在目录之外的许可行为;
(四)是否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目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或者公布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不按法定的许可程式、许可期限实施许可的;
(四)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没有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擅自增设或者取消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六)其他违反目录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
自1999年我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多次清理,精简和下放了大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取得了显着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行政审批底数不清、项目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一些行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实施审批,规避监管,既损害了政府机关形象,也容易滋生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政府权力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通过制定《办法》,建立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确立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方面的权力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规範审批流程,将行政许可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是防止违规审批,巩固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举措。2015年1月7日江西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及目录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在一年内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全部清理,清理之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不复存在。鑒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很快将成为历史,《办法》的名称定为《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关于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目前全国各地并不统一,有的是编办,有的是法制办,有的是政务服务中心,我省各市、县(区)情况亦如此。《办法》从目前市、县(区)政府的目录管理机构的实际状况出发,规定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行政许可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录管理机构。
二、关于目录编制及调整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规範行政许可行为,体现从严控制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精神,《办法》通过建立法定化、动态化的目录更新审查机制来规範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调整及取消程式。一是明确了目录之外无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二是规定了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範,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收费依据及标準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三是明确了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四是明确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立法先行。
三、关于目录管理
《办法》通过相关制度强化目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效力,促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严格遵循目录实施行政许可。一是明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制定标準化实施办法、最佳化办事流程,以规範行政许可的实施;二是明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定期评估制度;三是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权利;四是明确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些年来,省政府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是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範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目录管理办法,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纳入目录管理,切实做到目录之外无许可。全省各级实施机关公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程式、条件、时限等要统一规範、保持一致。
解读
自1999年我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多次清理,精简和下放了大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取得了显着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行政审批底数不清、项目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一些行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实施审批,规避监管,既损害了政府机关形象,也容易滋生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政府权力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通过制定《办法》,建立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确立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方面的权力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规範审批流程,将行政许可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是防止违规审批,巩固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举措。2015年1月7日江西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及目录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在一年内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全部清理,清理之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不复存在。鑒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很快将成为历史,《办法》的名称定为《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关于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目前全国各地并不统一,有的是编办,有的是法制办,有的是政务服务中心,我省各市、县(区)情况亦如此。《办法》从目前市、县(区)政府的目录管理机构的实际状况出发,规定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行政许可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录管理机构。
二、关于目录编制及调整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规範行政许可行为,体现从严控制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精神,《办法》通过建立法定化、动态化的目录更新审查机制来规範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加、调整及取消程式。一是明确了目录之外无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二是规定了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範,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收费依据及标準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三是明确了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四是明确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立法先行。
三、关于目录管理
《办法》通过相关制度强化目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效力,促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严格遵循目录实施行政许可。一是明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制定标準化实施办法、最佳化办事流程,以规範行政许可的实施;二是明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定期评估制度;三是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权利;四是明确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执行目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些年来,省政府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是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範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目录管理办法,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纳入目录管理,切实做到目录之外无许可。全省各级实施机关公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程式、条件、时限等要统一规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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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省长鹿心社主持召开第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会议指出,近些年来,省政府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是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範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目录管理办法,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纳入目录管理,切实做到目录之外无许可。全省各级实施机关公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程式、条件、时限等要统一规範、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