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西兰军事法是关于武装力量的组成、维持、训练、指挥及管理的法律规範的总称。起源于英国军事法。1840年纽西兰成为英国殖民地,英国军法制度开始在纽西兰殖民军中适用。1914年纽西兰独立,此后近半个世纪里,陆、海、空三军仍分别援用英国陆军法、海军法和空军法的规定。二战结束以后,纽西兰议会着手筹备军事司法方面的立法,旨在建立于三军部队统一适用的司法制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纽西兰军事法
- 外文名:New Zealand military law
立法概况
现行军事司法制度依据议会立法以及总督或国防部发布的法令建立,前者有1971年《武装力量纪律法》和1953年《军事抗诉法院法》;后者包括总督制定的1983年《武装力量纪律程式规则》和国防部长发布的1997年《防卫力量(纪律)训令》。此间,纽西兰议会于1990年颁布该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防法》,该法从1992年至2004年经历了八次修改,成为该国最重要的军事法律档案之一。该法共八章,计104条,对武装力量的宪法地位、国防军的组成及人员以及兵役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纽西兰国防军为过去英国的海外派遣部队,在19世纪时期成为大英帝国其一独立自治领,所以纽西兰是大英国协成员,总督是纽西兰名义上三军总司令。纽西兰国防军则分为军政与军令两大体系。国防部长与海、陆、空司令(最高为参谋长)属于军政体系;国防军司令(最高为国防部长)为军令体系,经由纽西兰国防部长直接指派三军联合部队执行作战任务。
目前纽西兰国防军常备兵力约9053名,其中陆军约4500名、海军约2030名、空军约2523名。预备兵力约2300名。依据纽西兰国防法的精神,国防部负责1.适时提供优质的建议,协助政府拟订符合纽西兰利益的国防决策;2.审核、评估纽西兰国防武力和国防部所有活动;3.规划取得纽西兰国防武力所需的重要军事装备。
武装力量的宪法地位 国防法第5~10条对武装力量的宪法地位进行规定。国防法第5条规定,总督有权建立和维持武装力量,其目的主要是保卫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履行纽西兰参加的集体安全条约、协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完成联合国赋予的任务等。国防法第6条第一款还规定,总督作为武装力量总司令为该法第五条之目的还有权规定武装力量的职责和义务。
国防军的组成 根据国防法第11条规定第二至五款规定,国防军由海军、陆军和皇家空军组成,其中,海军包括皇家海军、皇家海军预备役、皇家海军志愿预备役及海军预备役;陆军包括常备陆军、地方陆军部队和陆军预备役;皇家空军包括常备空军、地方空军和空军预备役。
兵役及人事法律制度
1972年底取消徵兵制,实行志愿兵役制。国防法第四章对军官的任命、提升及退役,士兵的徵募,军人的服役年龄与年限,军人誓词,军人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军事司法制度
根据以上军事法律、法规,纽西兰现行军事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正式调查与即决处理
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怀疑实施了一项犯罪,该犯罪嫌疑人的指挥官有权提出指控。对于指挥官的指控,根据被告的军衔和所属关係,决定由有关预审当局展开正式调查,以初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当预审军官认为确有犯罪行为发生,该军官应就案件处理方式作出决定。根据被告的军衔或所指控犯罪的性质,部分案件须提交军事法庭审判,多数案件则由有权军官即决处理。享有即决处理权的军官主要是被告的指挥官、军舰副舰长、下级指挥官和上级指挥官。对于即决处理的案件,如果将宣告被告有罪,考虑到指控罪名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即决军官应当告知被告有权选择军事法庭审判。只有当被告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并处以刑罚。
军事法庭审判
在纽西兰,较为严重的军人犯罪案件须由军事法庭审理。军事法庭审判以被告的指挥官对犯罪行为的初步确认为前提。当决定将案件提交军事法庭审判,被告的指挥官应将证据摘要、案件记录和制定的召集军事法庭申请表呈报召集军官。召集军官通常是被告的上级指挥官,根据所属军种的最高指挥官或参谋长签发的委任状行使军事法庭召集权。召集军官对案件是否由军事法庭审判以及以何种罪名起诉有最终决定权,但在作出决定之前,须听取法律事务参谋军官的意见。纽西兰军事法庭因案而设,受理一审案件。按照受案範围和处罚许可权不同,分为有限军事法庭和高级军事法庭两种。前者由召集军官任命3名军官组成,受理军士和士兵的犯罪案件,所处刑罚最高不超过2年的监禁。后者由召集军官任命5名军官组成,受理军官犯罪案件,享有与纽西兰最高法院相同的处罚权。军事法庭审理案件,须有军法署长任命的军法官到庭方可开庭。军法官在庭审中依据军法署长的指示负责处理有关证据和审判程式事项,这与民间陪审团履行的职责相类似。与其他大英国协国家不同,纽西兰军法署长持有总督签发的任命状,完全独立于国防部之外;军法官也独立于军事系统之外,儘管他们通常有军事背景,但并非武装力量成员。
案件覆核
除判处刑罚极其轻微的案件以外,经即决处理和军事法庭审判被宣告有罪的案件均须呈覆核机构覆核,非经覆核不得生效。即决处理的案件由即决军官的上级指挥官覆核。军事法庭的判决由覆核委员会覆核,该委员会由军法署长推荐的3名分别来自三军部队的少将军官组成。此外,如若被告对有罪认定或处罚有异议,可书面向覆核机构提出申诉。
抗诉
在纽西兰,被告不得对指挥官即决处理的案件提出抗诉。对于经军事法庭审判并经覆核委员会确认的案件,被告有权就有罪认定向军事抗诉法院提出抗诉。军事抗诉法院是依据《军事抗诉法院法》设立的高级记录法院,成员包括最高法院的全部法官(当然法官)以及总督会同枢密院任命的精通军事和法律的法官(任命法官)。军事抗诉法院组成审判庭审理具体案件,审判庭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其中1名为当然法官,系法务部长指定的庭长,其余两名为任命法官。军事抗诉法院的判决通常具有终局性,但是,如果纽西兰总检察长认为判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有权批准被告或英王就该判决向纽西兰抗诉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