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建立和规範省直单位政府採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结合省直单位政府採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省直单位政府採购适用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
- 性质:法规
- 适用地区:江西省
- 施行时间:二OO五年元月一日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建立和规範省直单位政府採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结合省直单位政府採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政府採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是指与江西省财政厅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直单位政府採购是指省直单位按照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採购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採购目录内和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单位政府採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单位分散採购。
政府集中採购,是指省直单位将属于政府採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代理採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採购,是指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採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採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採购的活动。
分散採购,是指省直单位实施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目录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政府採购项目,经省政府採购管理部门批准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採购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採购预算编制和计画管理
第五条 省直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预算年度的所有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
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採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併批覆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覆到相应单位。
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将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採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併批覆给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批覆到相应单位。
属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採购项目以及确属对年初採购预算进行调整的,採购单位应按程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批覆给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覆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採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分散採购实施计画。
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採购目录中的採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採购数量、技术规格、採购时间、用款计画等内容编制具体的採购计画进行汇总,包括协定供货和定点採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採购管理部门。
分散採购实施计画是指採购单位主管部门将本系统属于政府採购目录以外、採购限额以上的採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採购数量、技术规格、採购时间、用款计画等内容编制具体的採购计画于每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採购管理部门。
政府集中採购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给政府集中採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採购。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和分散採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批覆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採购。
第三章
第七条 省直单位必须将属于政府採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採购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代理採购。
第八条 省直单位在实施集中採购项目前应及时向集中採购机构提交《政府集中採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採购档案、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省直单位应在集中採购机构的参与下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契约(协定供货和定点供应除外)。
第十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坚持规範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採购项目的具体採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十一条 集中採购机构应在接到政府採购管理部门下达的採购计画或省直单位项目委託后的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进行的紧急採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採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採购协定供货採购项目,限量以下一次性採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超过限量一次性採购量特大的,经政府採购管理机构批准,委託採购代理机构在协定供货範围内再次以邀请招标及其它方式进行採购。
第十四条 集中採购机构工作程式
(一)集中採购机构接到政府採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採购计画后,及时要求採购单位提交《政府集中採购确认书》,并具体明确双方在编制採购档案、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採购机构根据政府採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採购实施计画,并与採购单位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採购。集中採购机构採用公开招标方式或政府採购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採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採购活动。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採购单位,採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集中採购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集中採购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同时要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部门集中採购管理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的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採购事务可以由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採购一次性批量或单项在30万元以下的採购项目,有採购能力的部门经政府採购管理机构批准,可由部门组织採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採购项目必须一律委託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採购代理机构组织採购。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採购的评审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採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省直单位项目委託后的40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省财政厅批准採用非招标採购方式进行的紧急採购,应当在15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採购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与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採购开始前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明确委託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与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在实施採购开始前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明确委託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过程中,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託代理协定约定独立开展採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规範与效率的原则,做好代理採购项目的具体採购工作。评审专家必须在省财政厅建立的省级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採购工作程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採购管理机构的政府採购批覆,主管部门组织採购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採购项目操作方案;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组织採购的项目,由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操作方案。
(二)实施採购。30万元以下的採购项目(单项或批量)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採购管理机构批准的採购方式依法组织採购活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採购项目必须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并与代理採购机构签订委託代理协定,由代理採购机构按照政府採购管理机构批准的採购方式依法组织採购活动。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委託单位,委託单位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託的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章 单位分散採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散採购经省政府採购管理部门批准,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或自行组织採购,按照批准的採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式开展採购活动,完整保存採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分散採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採购应当签订书面契约。採购契约应当由採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託主管部门、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委託主管部门、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应当在委託协定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省直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契约的,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採购档案中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採购项目应当委託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準。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政府採购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契约。
政府採购契约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契约。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单位应当按契约约定及时支付採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改革的部门,其政府採购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已纳入改革试点範围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编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用款计画,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程式办理资金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按现行办法由省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三十条 协定供货採购、定点採购由省政府採购管理机构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实施採购,採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由江西省财政厅以档案的形式印发各省直单位。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为江西省政府採购指定媒体。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为江西省政府採购指定媒体。
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採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採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档案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採购档案或採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省财政厅是负责政府採购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採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三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覆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採购的实施办法;
(二)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单位分散採购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採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制定的採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採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协定供货、定点採购协定书副本;
(四)政府採购契约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採购委託书、供应商确认表、招标档案、採购活动记录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档案、评标办法、评审意见及结果、中标通知书、契约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省财政厅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採购方式的,由组织採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採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採购管理机构委託採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定供货採购、定点採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档案、操作档案、中标结果、协定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省直单位採购实行协定供货办法的货物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採购单位,其资金支付应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档案及评标方案在出售标书前7个工作日和开标前3个工作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採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省直单位、政府採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採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政府採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採购预算和政府採购实施计画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採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採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政府採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採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採购契约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採购代理机构政府採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採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三)政府採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政府採购项目受委託情况;
(四)政府採购信息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情况;
(五)政府採购工作效率、採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採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採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範地做好省直单位委託的政府採购事务。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採购活动。
省财政厅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对省直单位政府採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覆、处理,按照有关政府採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省直单位政府採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并对採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府採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製定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