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政府採购公平竞争最佳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通知。通知明确多方面措施促进政府採购领域公平竞争、最佳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採购市场体系。
2019年7月30日,《关于促进政府採购公平竞争最佳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发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促进政府採购公平竞争最佳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成文时间:2019年7月26日
- 发文字号:财库〔2019〕38号
通知全文
关于促进政府採购公平竞争最佳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採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最佳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採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採购领域公平竞争、最佳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採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採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採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定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採购适用的协定供货、定点採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定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採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採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採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进入政府採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定或者变相设定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採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体,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採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採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採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採购人採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採购代理机构,干预採购人自主选择採购代理机构;
(八)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採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採购人採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採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採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定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準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採购活动,是否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採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加强政府採购执行管理
最佳化採购活动办事程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託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採购档案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网际网路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线上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档案。
细化採购活动执行要求。採购人允许採用分包方式履行契约的,应当在採购档案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回响)档案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档案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回响)。实现电子化採购的,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採购档案;暂未实现电子化採购的,鼓励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採购档案。
规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回响)保证金的,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回响)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採购契约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採购资金。政府採购契约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契约约定支付条件的,採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契约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採购档案和契约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採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採购契约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採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採购契约的,採购人应当依照契约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採购
推进採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採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线上发布採购公告、提供採购档案、提交投标(回响)档案,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採购平台与财政业务、採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最佳化契约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网际网路+政府採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採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準和数据规範,逐步实现全国範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採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採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採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採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线上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採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採购意向公开。採购意向包括主要採购项目、採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採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採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採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採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採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採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网际网路+政府採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準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採购人、採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覆和处理。完善质疑答覆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採购人和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採购质疑答覆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採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採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採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最佳化政府採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年7月26日
2019年7月26日
内容解读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採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政府採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通知》明确,应当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定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除小额零星採购适用的协定供货、定点採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定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採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採购市场等。
在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採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加强政府採购执行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最佳化採购活动办事程式,细化採购活动执行要求,规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採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
《通知》要求,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採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线上发布採购公告、提供採购档案、提交投标(回响)档案,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加快实施“网际网路+政府採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採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準和数据规範,逐步实现全国範围内的互联互通。此外,《通知》还就进一步提升政府採购透明度、完善政府採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