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5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日
- 类别: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日
政策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代收银行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格式附后〔略〕)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半年(年)终了后15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统计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汇总统计工作,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报送统计分析报表的同时,应当一併报送罚款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本期实施经济处罚情况、罚款收缴情况以及罚款收缴率等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去年同期相比较,特别是对“其他行业”类的罚款情况要作简要分析说明,研究总结罚款收缴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统计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也是加强罚款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全全生产监督罚款统计数据及时、準确。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原则,建立统计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罚缴分离执行情况和罚款收入收缴情况,定期到银行索取交款单据,并及时做好经济处罚决定书与罚款缴款凭证的核对、登记、统计、装订、保管及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