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政府採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範、竞争有序的政府採购市场机制,现就规範政府採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採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複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採购活动的供应商、採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採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採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採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範围内生效。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採购供应商、採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採购网开设的“政府採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採购供应商、採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製度,加强对政府採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