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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

2019-07-19 13:20:43 百科
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

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

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于2014年1月6日,民政部正式批覆同意成立。工作目标是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
  • 成立时间:2014年1月6日
  • 批准部门:民政部
  • 工作目标:服务校友促进学校校友共同发展

发展简史

风雨兼程的北京林业大学历经6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所国内外知名的高等学府。北林的学子分布在世界各地,为人类的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为弘扬北林精神,发扬北林传统,为学子和母校搭建一个交流、进步的平台,学校2004年10月召开专门会议,筹备成立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统筹学校校友工作。
2005年1月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建立,确立了校友工作的目标: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2013年10月12日,召开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4年1月6日,民政部正式批覆同意成立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
学校校友活动开展得到了广大校友的热心支持与参与:林学院、水保学院、园林学院等全校所有的学院,厦门、天津、陕西、粤港澳(由原广州校友会、深港澳校友会合併)、重庆、海南、青海、河南、江西、陕西榆林分会、陕西杨凌分会、青岛、贵州、甘肃、辽宁、河北、湖北、山西、宁夏、安徽等二十个地区的校友成立了校友联谊组织,云南、吉林、新疆、西藏等地成立了校友筹备组织,真正搭建了校友活动、交流的平台。

人员构成

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宋维明全海姜恩来王平王玉杰王自力王晓卫方力
方国良甘敬兰思仁刘振国闫振李茂洪杨云龙吴斌
何巧女何昉张孝林 张启翔 张金来陈天全 陈宝昆陈晓阳
武兰义赵伟茂段昌盛骆有庆王小平王顺彦辛永全 李吉跃
康 云康鹏驹张沐春蔡飞丁珂丁密金于文华于志明
马宗兆马履一王士永王天才王庆红王明水王勇王 海
王琼 方 浩左代华龙汉利包志毅史宝辉白顺江年吉刚
朱仕豹刘永杰刘兴国刘宇琪刘宏文刘诚刘荣光刘俊昌
米文精江长桥孙承文孙信丽孙润仓孙海波孙 喆孙德智
严耕严 鹏杜士才李玉军李生宝李炜民李秀明李建章
李树山李铁铮李雄肖武奇杨旭东邱水文何 灿余方然
邹国辉沈波沈彩周宋太增宋宏伟张士宏张小林 张文杰
张闯张守海张劲松张志强张志翔张海涛张勇陈开树
陈志泊陈波陈宗迁陈建成林金星林高兴岳风华周邦社
周祥周振学周清华赵方莹赵俊石赵相华赵德军 郝智勇
侯小龙侯翠花姜金璞贺凤春贺振夏忠胜黄国华黄慧生
崔连胜梁明武韩海荣彭作文董建文董金宝董鹏举蒋书铭
傅 军雷光春
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负责人名单
会长:宋维明
副会长:姜恩来全海
秘书长:王平
副秘书长:王小平王顺彦辛永全李吉跃 康 云康鹏驹张沐春蔡 飞
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顾问名单
沈国舫顾正平贺庆棠胡汉斌刘家骐吕焕卿朱金兆尹伟伦

发展前景

校友会将秉承北林办学的优良传统,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为校友的发展,为北林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组织章程

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BFUAA)。
第二条本会为北京林业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繫,增进友谊,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广泛影响;继承和发扬北京林业大学的优良传统,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
(一)联络北京林业大学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繫,组织校友的联谊活动,协助学校搞好校友返校工作;
(二)蒐集、整理编辑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校友名录,提供校史编撰材料;
(三)通过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会各界对北林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徵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四)编辑、印发《北林校友》等内部刊物,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
(五)通过与校友的合作,建设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平台;
(六)举办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北京林业大学校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北京林业大学校友:
1、凡曾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林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
的教职员工;
2、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3、北京林业大学聘请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职务
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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