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炭工业局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安泰大厦内,是晋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煤炭行业的职能部,原称晋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 前身: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
- 地理位置: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安泰大厦内
概述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2001年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05年10月与市安监局职能和机构分离,与市经委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2006 年3 月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组建了独立的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规划发展与环境保护科、行业管理科、经济运行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安全一科)、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科(安全二科)、煤矿应急救援科(安全三科)、财务科、人事教育培训科十个职能科室,下辖煤炭安全纠察队、煤炭工业协会、煤化工检测中心、煤炭资产经营公司、煤炭设计室(煤炭研究所)、煤田地质队、泽通多种经营中心、煤炭物资供应站、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方煤矿晋城工程质量监督站、矿柱林管理中心等企事业单位。
机构职责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市煤炭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管理职责划入市煤炭局。
(三)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和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準入条件和办矿标準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定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煤炭厅和市人民政府规定许可权,审批、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市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监督实施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炭生产技术规範、规程和标準,监督检查煤炭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和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工作。
(九)对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初审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煤炭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经费管理;协调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协调组织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和新技术推广普及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承担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对全市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拟订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全市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煤矿準入条件和办矿标準并组织实施,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承担市政府煤炭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四)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参与对市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
(五)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炭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度指挥工作;参加全市非煤行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六)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準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
(七)负责“一通三防”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市煤矿灾害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实施产能、产量控制;依法规範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协调组织全市煤炭生产调度工作。
(九)按有关规定,负责行业内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画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
(十)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範、规程和标準;统筹全市煤炭行业科技和信息工作;负责科技手段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推广套用。
(十一)负责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和管理;负责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初审。
(十二)统筹全市煤炭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準入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有关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在市煤炭领导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全市煤炭行销工作。
内设机构
办 公 室、综合科、规划发展与环境保护科、行业管理科、经济运行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