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是鹤岗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煤炭生产安全工作的政府职能机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外文名:Hegang coal production safety administration
- 机构职责: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等
-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等
机构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準;制定全市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标準,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建议。
(二)拟订全市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参与制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法对全市煤炭资源勘探、开发建设、生产安全、经营及深加工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三)监督指导各区煤监部门和全市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和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实施煤矿质量标準化建设;负责提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的建议。
(四)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準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複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市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保证煤矿瓦斯、束管、人蹤定位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发挥煤矿安全信息指挥调度中心作用;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的初步核准、审查、验收工作;初审报批矿井的关闭和报废,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七)依法监督检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煤炭经营活动,保证煤炭产量监控数据的準确可靠;依法查处无经营资格、偷漏税费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全市煤炭深加工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其生产、技术、供应和销售等进行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煤炭供需平衡。
(八)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培训工作。组织煤矿管理人员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全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包括龙煤集团鹤矿分公司﹚;监督指导各区和煤矿的全员培训和岗前培训。
(九)负责全市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推广与套用,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指导煤炭行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十)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煤炭行业综合统计,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发布,汇集和分析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动态和安全生产调度信息。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拟订全市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参与制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法对全市煤炭资源勘探、开发建设、生产安全、经营及深加工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三)监督指导各区煤监部门和全市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和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实施煤矿质量标準化建设;负责提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的建议。
(四)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準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複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全市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保证煤矿瓦斯、束管、人蹤定位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发挥煤矿安全信息指挥调度中心作用;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的初步核准、审查、验收工作;初审报批矿井的关闭和报废,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七)依法监督检查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煤炭经营活动,保证煤炭产量监控数据的準确可靠;依法查处无经营资格、偷漏税费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全市煤炭深加工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其生产、技术、供应和销售等进行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煤炭供需平衡。
(八)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培训工作。组织煤矿管理人员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全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包括龙煤集团鹤矿分公司﹚;监督指导各区和煤矿的全员培训和岗前培训。
(九)负责全市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推广与套用,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指导煤炭行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十)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煤炭行业综合统计,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发布,汇集和分析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动态和安全生产调度信息。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局长:沈鹤滨
内设机构
一、机关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全局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文密档案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车辆管理、联络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全局工作目标管理;负责局内档案的起草和局内档案审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全局中层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及考评测评工作;负责干部档案管理及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党建、宣传、统战、工会、妇联、信访稳定及计画生育、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组织培训及执法证年检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慢性病的申报、报销及特困职工救助工作;负责诚信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局的通用目标推进落实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
﹙三﹚市场管理科
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审核管理煤炭经营资格证;负责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布局规划,监督指导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负责全市煤炭生产、销售数量的统计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
负责全市煤矿改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审核工作,负责煤矿改扩建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全市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矿关闭工作;负责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化生产经营建设的推进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贯彻实施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规程和技术标準,组织煤炭行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展科技攻关活动。
﹙五﹚生产技术科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範和标準,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井下劳动能力定员管理,指导区煤管局和煤矿的技术管理,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审批;指导煤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
﹙六﹚安全监管科
负责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定期考评,监督检查各级监管人员、驻矿特派员的配备和工作情况;负责推进煤矿质量标準化建设,承担初评和呈报工作;负责指导煤矿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活动,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参与煤矿事故调查、事故抢险救援指挥及分析处理工作;负责煤矿伤亡事故统计,综合、统计、分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协调煤矿安全工作。
﹙七﹚安全费用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方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八﹚培训科
负责组织煤矿管理人员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全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监督指导各区和煤矿的全员培训和岗前培训工作。
﹙九﹚监察室
负责本局纪委、监察工作;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监督落实;负责全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全局行风建设和组织开展效能建设;负责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的监督管理。
﹙十﹚通风科
负责煤矿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开展瓦斯治理示範矿、示範区的建设,传达贯彻国家、省市的专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 “一通三防”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督办落实综合上报工作落实情况。
﹙十一﹚人事科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工资核定与调整、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人员调动手续办理,职称审核评定,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年度考核及优秀人员申报审批,养老保险及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督察组
负责监督检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监察大队对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配合通风科开展工作;及时準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所属单位
﹙一﹚监察大队
1、负责对各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範和规定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3、监督煤矿企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计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跟蹤整改;
5、参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停工、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6、对各区管辖的煤矿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
﹙二﹚培训中心
1、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不断完善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国家和省规定的三级办学标準不降低。
3、加强教学管理,规範教学模式,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
﹙三﹚煤矿安全监控检测中心
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从事所授权的生产安全仪器、设备的检定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从事所授权的生产安全仪器、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全局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文密档案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车辆管理、联络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全局工作目标管理;负责局内档案的起草和局内档案审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全局中层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及考评测评工作;负责干部档案管理及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党建、宣传、统战、工会、妇联、信访稳定及计画生育、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组织培训及执法证年检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慢性病的申报、报销及特困职工救助工作;负责诚信建设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局的通用目标推进落实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
﹙三﹚市场管理科
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审核管理煤炭经营资格证;负责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结构调整与布局规划,监督指导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负责全市煤炭生产、销售数量的统计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
负责全市煤矿改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审核工作,负责煤矿改扩建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全市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矿关闭工作;负责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化生产经营建设的推进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贯彻实施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规程和技术标準,组织煤炭行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展科技攻关活动。
﹙五﹚生产技术科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範和标準,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井下劳动能力定员管理,指导区煤管局和煤矿的技术管理,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审批;指导煤矿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
﹙六﹚安全监管科
负责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定期考评,监督检查各级监管人员、驻矿特派员的配备和工作情况;负责推进煤矿质量标準化建设,承担初评和呈报工作;负责指导煤矿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活动,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参与煤矿事故调查、事故抢险救援指挥及分析处理工作;负责煤矿伤亡事故统计,综合、统计、分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协调煤矿安全工作。
﹙七﹚安全费用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方煤矿维简费、安全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八﹚培训科
负责组织煤矿管理人员参加有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全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监督指导各区和煤矿的全员培训和岗前培训工作。
﹙九﹚监察室
负责本局纪委、监察工作;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监督落实;负责全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全局行风建设和组织开展效能建设;负责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的监督管理。
﹙十﹚通风科
负责煤矿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开展瓦斯治理示範矿、示範区的建设,传达贯彻国家、省市的专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 “一通三防”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督办落实综合上报工作落实情况。
﹙十一﹚人事科
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工资核定与调整、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人员调动手续办理,职称审核评定,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年度考核及优秀人员申报审批,养老保险及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二﹚督察组
负责监督检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监察大队对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配合通风科开展工作;及时準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所属单位
﹙一﹚监察大队
1、负责对各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範和规定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3、监督煤矿企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计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跟蹤整改;
5、参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停工、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6、对各区管辖的煤矿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
﹙二﹚培训中心
1、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不断完善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国家和省规定的三级办学标準不降低。
3、加强教学管理,规範教学模式,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
﹙三﹚煤矿安全监控检测中心
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从事所授权的生产安全仪器、设备的检定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从事所授权的生产安全仪器、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