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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社会性团体组织)

2021-02-25 12:20:27 百科
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社会性团体组织)

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社会性团体组织)

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是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批准的社会性团体组织。以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发展,推进教育培训的改革为己任,加强技术人才培养,促进技术人才市场的专业化、正规化,增加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学术研究,力争为中国技术人才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
  • 外文名: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 类型:社会性团体组织
  • 条数:四十八条

1、协会简介

一、成立

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是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批准的社会性团体组织。

二、会徽

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字型端庄大方、简约乾净、重点突出。会徽整体结构饱满和谐,正圆的外形寓意着“圆”的包容性,色调统一,红白黄三色的组合符合色彩心理学激情活力又不失严肃的要求。
会徽图案象徵寓意深刻,闪闪发光的红星象徵着党和国家对全社会方向上的指引,力量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润泽,我们在红星的照耀下蒸蒸日上共创美好未来。同时红星代表着“成功和希望”,寓意着我们在人生道路、社会发展道路上拥有的美好的希望和成功。位于下方的书象徵着发挥根基力量的知识,“知识就是力量”,只有在知识的帮助下我们才能走向成功。
总之会徽设计力求饱满又不失简洁,寓意深刻且清晰易懂,比较全面的表达了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的宗旨和思想。

三、组织机构

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协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共有: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员工作部、学历教育部、网路教育部、国际交流部、培训中心等部门。

四、宗旨

以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发展,推进教育培训的改革为己任,加强技术人才培养,促进技术人才市场的专业化、正规化,增加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学术研究,力争为中国执(职)业资格认证及培训行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五、组织职能

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域教育、执业(职业)培训的理论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收集国内外有关领域技术、经营方面的新信息;提供行业政策谘询服务;组织相关领域培训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组织国内外领域培训的交流与合作。

2、协会章程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第二条性质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China Practitioners Career Qualification Training Society 是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批准的社会性团体组织,具有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等特徵。
第三条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发展,推进教育培训的改革为己任,加强国内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市场的专业化、正规化,增加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学术研究,力争为中国发展贡献出一份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是面向全国技术工作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执(职)业资格培训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 团结和组织全国技术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
(二)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範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制定规範化培训标準、执业标準和行为规範,加强人才培训、準入、定期考核、审核执业资格、监督检查执业情况等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发展,推进教育培训的改革。 
(三)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谘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 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谘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建设新技术、新成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行业管理经验;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对违反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九) 针对执(职)业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建设队伍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 完成政府部门委託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会员单位个人不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学会活动、接受学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中国执(职)业资格培训学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学会章程,将由本学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画;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对在业界有重大贡献的着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执(职)业培训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学会基金,利息;
(五)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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