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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大学学校章程

2017-10-21 22:39:36 百科

北京建设大学学校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建设大学学校章程
  • 属性:大学
  • 地区:北京
  •  所属类别:国家事务 

学校名称、性质和地址

第一条 该校名称为北京建设大学。
第二条 该校办学类型为:研修学院。
第三条 该校1989年2月由九三学社中央创办,自2003年6月19日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者为北京中农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第四条 该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本单位的法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该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该校内设以下机构:学校办公室、教务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后勤保卫部、招生办公室、综合开发部、国际合作部。
内设机构若发生变化,由校长提出,报北京建设大学董事会 批准。
第七条 该校主办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
第八条 该校内设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办学责任由该校法定代表人承担。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

第九条 该校办学宗旨: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的应
用型人才。
第十条该校办学规模3500人。
第十一条 该校办学层次: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十二条 该校办学形式与学制:
1、面授,四年;
2、函授,一至三年;
3、职业技术教育;
4、继续教育;
5、短期培训。

决策体制

第十三条 该校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该校最高决策机构是北京建设大学董事会。其产生方法是: 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该校首届董事会产生以后的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与规则:
1、董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
3、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 该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画、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7、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方案,报学校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该校董事会的负责人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第十七条 该校董事会由七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五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
其成员任职条件是:
1、董事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2、董事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董事需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成员任期:四年;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为:
1、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该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至三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画;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準;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併、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该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併、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该校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校长人选由学校董事会聘任。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该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该校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坚持会计与出纳分开的原则。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该校日常经费来源:
1、举办者投入;
2、学费;
3、捐赠;
4、利息;
第二十六条 该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和退还学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该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由对该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
第二十八条 该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九条 该校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该校财产,不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该校财产。
第三十条 该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製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该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校委託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该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契约。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该校聘任的教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该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该校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该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该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党团建设

第三十八条 该校设立党支部,充分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 该校注重学生的思想教育,建立各级共青团组织,以充分发挥团员的模範带头作用。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校章程需修订。
1、涉及该校登记事项变更内容;
2、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牴触的;
3、举办者变更的。
第四十一条 该校修改章程,有学校董事会法定成员人数签字的会议纪要,审议后,盖骑缝章报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实施。
该校有效章程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该校自行终止事由:
1、举办者提出终止学校,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三条 该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该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五条 终止时,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该校办理法人组织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11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建设大学董事会。
20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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