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8-02-19 20:07:11 百科
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徵求意见稿)》于2017年4月21日下午,由北京市交通委公布,自2017年4月21日至5月4日公开徵求意见。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1日
  • 发布机构:北京市交通委
  • 徵求意见时间:2017年4月21日至5月4日

政策全文

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徵求意见稿)
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本市共享脚踏车规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倡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脚踏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档案,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鼓励、规範、发展的原则,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满足市民公共运输换乘及短距离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维护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係,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统一规範的市场秩序,规範引导共享脚踏车有序发展,促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二)功能定位共享脚踏车是以网际网路技术为依託,以提供市民公共运输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为目的,多人使用的脚踏车服务系统,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暂不发展使用电动脚踏车作为共享脚踏车。(三)发展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行业自律、承租人守法、规範有序”的原则,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档案和标準,指导各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各区政府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範共享脚踏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共享脚踏车运营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共享脚踏车与普通脚踏车停放规则相一致,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範停放责任。共享脚踏车发展规模与市民短途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和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由各区政府编制规划,科学把握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推动有序发展,实现全市总量调控。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脚踏车规範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各方责任(四)市级部门。按照“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市交通委负责统筹规划和总量调控,制定政策档案和标準,指导慢行系统建设,组织信息採集和共享;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编制城市慢行系统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行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侵占、盗窃、破坏共享脚踏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乱停乱放和骑行秩序进行综合管理与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建设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环境建设与管理,参与慢行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的工商注册,对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占用盲道、损毁绿化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首都精神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範停放的宣传引导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五)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做好规範管理工作。编制辖区发展和停放规划,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信息;协调推进辖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放区设定和设施建设;开展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六)企业。按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负责提供脚踏车租赁服务和管理,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画;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準的车辆;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保证网路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管理约束承租人行为,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七)承租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定约定,做到规範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共享脚踏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内容解读

2017年4月21日下午发布的《北京市鼓励规範发展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徵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政府、使用者的责任,提出数量管控要求。交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去年8月以来,北京的共享脚踏车数量爆发式增长,出现了快速扩张、抢占市场、无序投放的现象。因此,《指导意见》提出,共享脚踏车的发展规模要与市民短途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和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共享脚踏车不能无序投放,要科学把握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
在北京之前,已经有成都、济南、上海、深圳等地相继出台了规範共享脚踏车的指导意见。深圳的管理意见首次提出共享脚踏车押金管理的问题。新京报记者发现,北京的《指导意见》也将企业收取的押金纳入管理範畴,为了防止出现用户押金乱用,或者退费难等情况,《指导意见》拟规定,在北京投放车辆的企业必须在北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管理,防控承租人资金风险。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