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地税局于2011年7月15日组建,9月7日揭牌,现有干部19人。区局内设办公室、计画徵收科、综合业务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等五个科室,负责湘西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湘西经济开发区地税局
- 组建时间:2011年7月15日
- 所在地区:湘西经济开发区
- 单位属性:国家机关
主要职责
设立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範性档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研究制定开发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金)的徵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下达开发区税费收入计画和税费收入计画完成情况的分析预测与统计核算;负责本单位财务经费管理和资产装备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範纳税服务行为;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补偿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负责制定开发区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开发区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以及文明创建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定
(一)内设机构
设行政科(室)5个,副科级。
1、办公室
职责:
负责文秘综合工作以及工作计画、总结、会议组织、督查督办等政务性管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具体包括正式发文的文字修改、呈批、登记、列印和传送工作以及各种收文的登记、传递、催办和管理,做好文书收集整理,立卷建档和借调、保管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反馈工作;负责介绍信、印章的保管和监用,大事记撰写;负责打字、複印、印刷、报刊杂誌的订购和分发工作;负责后勤接待、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资产的购置、调配、管理、核销等;
负责对口人事、政工、监察、工会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业务科
职责:
负责组织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征管辖区内税收业务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其他政策性报批事项的调查、审核、报批;负责税收法制工作(包括税务行政複议、行政应诉);负责税收业务政策和知识培训;负责规费政策管理;制订开发区内地方各税种的具体管理办法;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计画徵收科
职责:
负责编制落实税收计画,分析税收计画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
负责税收会计核算、报表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办理各种提、解、退库手续和与国库进行对帐工作;负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的计提;负责税收票证及工本费的管理工作;负责经费、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上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上级机关的财务预算、收支、决算的审计;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税源管理一科
职责:
负责辖区内地方税费、基金的徵收工作:负责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本级税源管理;负责日常检查徵收及各项纳税资料的数据录入;负责对纳税人使用的各种申报表、有关征管资料的发放;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工作;负责受理委託代征单位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登记、发票缴验工作;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办理工作;负责在纳税申报、税款徵收、发票缴验、税务登记等日常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罚行为;负责规定期限内的逾期申报催报工作;负责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谘询服务工作;负责职责範围内的相关资料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税源管理二科
职责:
负责辖区内地方税费、基金的徵收工作:负责管辖範围内房地产开发和建安行业税源管理;负责开发区内个体和零散税收征管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徵收及各项纳税资料的数据录入;负责对纳税人使用的各种申报表、有关征管资料的发放;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工作;负责受理委託代征单位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登记、发票缴验工作;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办理工作;负责在纳税申报、税款徵收、发票缴验、税务登记等日常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罚行为;负责规定期限内的逾期申报催报工作;负责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谘询服务工作;负责职责範围内的相关资料归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制与职数
(一)湘西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编制总数为14名(基层行政编制14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总计20名。
(二)湘西经济开发区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三)机关内设科室的领导职数,按照“编制4人以下定1正1副,5至7人定1正2副,8人以上定1正3副”的原则,核定正职职数5人,副职职数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