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市(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2〕53号)和《张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的通知》(张机编〔2012〕26号)精神,设立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加挂张掖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文化出版局(市文物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责整合,整体划入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监管全市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和广播影视节目製作的民办机构;
2.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工作;
3.加强对信息网路视听节目、影视类音像製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髮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承担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的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下属单位的业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三)指导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植代表性、示範性、实验性文化艺术项目,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播影视活动。
(四)推进全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和引进建设项目,指导、监管全市重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五)研究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项目建设,指导、协调、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六)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监管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监管全市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七)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路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确保正确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学会的工作。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路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审核、审查、报批和业务的管理;监管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监管全市从事广播影视节目製作的民办机构。
(九)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路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支持工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率和服务质量;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负责全市出版、印刷、着作权、出版物市场和农家书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市新闻出版着作权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市内文物违法重大案件;监管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全市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
(十四)审核、报批全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维修方案,并监管文物保护经费使用情况。
(十五)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职称评聘、人才培训、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张掖市文物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起草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物保护综合性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承担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人才培训工作;承办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评审工作;负责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广播影视系统计画生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
(二)文化艺术管理科
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监管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活动;组织协调公益性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优秀节目、栏目的评选、评奖活动;承担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学会工作。
(三)社会文化管理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文化活动及文化艺术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图书馆和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民文化大院等业务工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审核、报批国家级和省级保护项目,负责市级保护项目论证公布;监督指导保护方案的实施;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学术研究、展览及公益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四)文化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管文化经营活动、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网际网路文化活动、游艺娱乐场所;指导文化行业协会工作;负责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审批、监管;监管全市民办机构演艺活动。
(五)传媒机构管理科(电影管理科)
拟订全市广播影视传媒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审核、报批、监管全市广播影视播出机构、网路传输机构和製作机构;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审核、报批、监管全市开办信息网路视听节目、网路广播电视节目、手持电视视听节目;负责全市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备案;审核、报批、监管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在市内的落地与接收;监管全市从事广播影视节目製作的民办机构;承担全市电影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监管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对电影经营放映实行许可管理。
(六)广播影视技术管理科
拟订全市广播影视和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监测网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审核相关技术方案并组织技术验收;编制全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频率、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的审核报批;监管全市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建设;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负责全市广播影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七)新闻出版管理科(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监管全市新闻出版经营单位出版活动、印刷企业、着作权业务、出版物及网际网路出版活动出版业务;监督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和非法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负责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登记;负责非正式出版物(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管理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製工作;承担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印刷複製业、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着作权管理工作,推行软体正版化;指导新闻出版业行业协会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执法,共同监管文化市场。
(八)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政策和法制建设的规划、指导、研究、拟订及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和文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审核全市文物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报批文物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承担全市文物、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和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查处涉及文物的违法行为和文物犯罪重大案件;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消防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文物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承担涉外文物影视拍摄的审核、报批、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宣传、信息和统计工作。
(九)文物管理科
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承担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普查工作;推荐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监管市内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承担全市文物保护项目审核、报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核查;指导监督文博系统的文物产业和多种经营工作。
(十)博物馆管理科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审核报批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保护建设项目;监督指导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和修复;承担博物馆(纪念馆)年检、评估定级工作;监督、指导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和服务展示提升工作;审核报批馆藏文物交换、调拨、借展和複製;负责全市行业博物馆、社会博物馆和文博系统学术团体的管理;审核、报批文物商店的设立和撤销;监督指导社会文物抢救、徵集和保护。
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行政编制11名,暂保留事业编制16名(其中市文物局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副县级),文物局局长1名(兼)、副局长1名,科级干部职数15名。
其他事项
(一)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3名。
(二)根据省编委《关于组建张掖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机构的批覆》(甘机编髮〔2012〕28号),原市文化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事业单位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