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21-01-22 07:51:59 百科

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在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3月29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章节:共六章
  • 时间:2001年3月29日
  • 制定组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本信息

(2001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製作、播放、接收、传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力和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与广播电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机构,组织、管理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归口管理有线广播电视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五)对闭路电视系统、公共场所大型电视播放设施、广播电视节目製作、由广播电视机构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实施行业管理;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广播电视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稽查权。

第二章 广播电视机构

第六条 设立广播电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省和州、市、地区行政公署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许可权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年检。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只能设立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在本单位所辖範围内提供服务。
第八条 广播电视机构的名称、呼号、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执行绪式、发射功率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建成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运行。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频率、频道设定规划,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的频率、频道不得转让和出租。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定範围开办节目,不得擅自增加自办节目套数。
专业广播频率、电视频道不得擅自向综合性广播频率、电视频道转变。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制度。播放境外製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境内非广播电台、电视台製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台编委会审查。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预告的时间和内容播放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注重播放公益性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商业广告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得播放虚假广告;播放商业广告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间和比例。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网和无线转播站应当把最佳频率和频道用于完整传送或者转播中央和省的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节目製作单位应当提高节目製作能力,增加地方优秀节目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广播电视精品节目给予奖励,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的製作。
第十七条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製作经营单位,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视剧製作的单位,经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製作经营单位凭国家或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电视台及使用闭路电视系统的单位购买、播放影视节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需要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机构的合办栏目和联办节目应当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製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使用规範的语言文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 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信息产业部门的总体规划,负责组建和管理。
广播电视传输网路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使用及网路频道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设备,及时排除线路故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用户收视质量,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传输装置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开通。
有线电视用户申告电视播出服务障碍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告之日起,城镇二十四小时内,农村五日内修复或者调通;由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的原因逾期未能恢复中断信号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一个月的收视费。
第二十六条 有线电视播出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準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边远山区採用小片有线网、小型卫星收转站及其他方式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业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擅自转变为综合性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播放虚假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站是指以转播广播电视节目为主,负责农村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委託,向本次会议作三年来关于我县贯彻实施《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金平广播业起步于1951年,广播与电视并重始于1979年。金平县1951年成立广播收音站,负责收听并记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1957年成立县广播站,到1975年农村有线广播网普及率达75%以上。由于战争和缺乏运行经费等因素,到1980年,农村有线广播网点基本瘫痪。1980年建成了分水岭电视差转台转播中1和云1电视节目,1984年成立金平县广播电视局,1985年在大老塘山顶建成6m网状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建成两个1000瓦和1个100瓦的中波转播台,金平县城和金河镇、勐拉乡的部分村寨通过室外天线可收看到中央一套电视节目和中、云、广播节目。1991年国家开始实施“211”和“村村通”工程,到2004年底,共建设了400余座1瓦功率的“211”和“村村通”工程(小功率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2005年实施“兴边富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金平于2006年3月完成了195座(中频分配网技术模式168座,光纤接入7座,4+2开路发射20座)的建设任务。100多个 50户以上自然村收听收看到4至30套电视节目。目前,全县共建有“211”和“村村通”工程620座,边境广播电视发射站三个,即金水河镇边境广播电视发射站、十里村热水塘广播电视发射站、马鞍底地西北边民互市点广播电视发射站。
《条例》自2001年3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广播电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县已有1套全天播出的电视自办节目,县乡均联通了有线电视网路,部分农村已被“村村通”工程所覆盖,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了93.36% 和93.21%。
二、三年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条例》,认真规划发展目标。《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力和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根据这一条款,我县结合自身的实际,成立了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方面的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不断调整充实,并组织编制了《十一五金平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全面、完整地规划了我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目前城区边境广播电视综合楼项目已基本完成,786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的村村通建设已得到落实。预计今年6月实施,项目实施后将有效解决我县部分少数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听广播看电视难问题,提高全县广播电视覆盖率。
(二)贯彻落实《条例》,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条例》是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省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誌着我省广播电视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全面治理广电系统散、乱、差现象,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和政治通道畅通,严防敌对势力,不断丰富广大人民民众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了法制保障。
在3年的工作中,我县广播电视工作严格按照《条例》中赋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权、管辖範围和处罚依据,大力宣传《条例》颁布的意义和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範县域内的广电事业发展,严厉查处不法行为,确保了我县广播电视事业依法、健康、快速发展。
1、以服务大局为中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我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任务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
一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使《条例》不断深入人心。组织干部职工上街宣传,设立宣传点,印发宣传单3.5万份,悬挂宣传口号,出动宣传车75辆(次)下乡巡迴宣传,扩大了宣传声势,宣传面达65%。遵守《条例》,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已逐步成为广大干部民众的自觉行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二是体现特色,着力打造广播电视精品栏目金平广播电视台注重节目、栏目的改革,突出专业化、品牌化、个性化和对象化,不断推出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民众的栏目,全面展示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文化和百姓生活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三是提高时效,及时宣传报导时政要闻。在新闻宣传过程中,採取有效措施,克服设备、人员不足的困难,《金平新闻》栏目由原来的每周2期改为现在的每周4期,每天重播两次。让人民民众及时了解领导活动、重要会议、突发事件等时政要闻。在日常工作中,坚持真实、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向省、州媒体的送稿量,有力地扩大了金平知名度和影响力。2005至2007年在州电台、电视台的用稿量居边六县第一。四是严格审查,依法规範广播电视广告宣传。严格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拟播广告进行逐条审查,杜绝发布虚假违规广告。认真执行广告三审制度,积极製作、合理安排公益广告,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萤屏环境。
2、依法推进社会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完好率和安全播出。一是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广播电视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工商局、610办公室等单位联合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破坏广播电视线路设施、偷接有线电视信号、私自安装、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接收境外电视信号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打击。二是加强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2007年做好转星调整11434座,进一步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完善卫星地面接收管理机制。做到边调整、边核查、边登记。建立县、乡、村、组、户登记造册立卷归档。系统内和系统外的用户分别录入电脑进行电子化管理,做到了底子清,档案明。三是依法开展私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整治行动。在全县範围内开展了以公路沿线村寨为重点的私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专项整治行动。按照转星调整的要求,按技术规範统一接收信号源,杜绝了私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发生。
网路安全播出是我们整个广电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网路安全值班方面,力争做到“五落实”即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制度落实和值机值班人员落实。按照省、州的要求先后完成了各个重点时段和各个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播出任务,即中央、省、州两会、十七大会议和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安全播出任务,整个播出系统未出现安全播出责任事故。2007年被州委办、州政府办表彰为十七大安全播出先进集体。
3、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工作,规範乡镇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行为。对我县涉及广播电视审批、审核、备案项目或需向上级审批的,全部按审批事项办理,做到先审后批。对11个乡(镇)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县城、金水河、勐拉属网路公司),收费项目和标準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由物价部门核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后,严格执行核准的标準进行收费,有效维护广大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夯实辖区内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以来,中央、省、州加大了对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的力度,我县抓住这一时机,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使全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一是抓住国家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的机遇,把“村村通”广播电视列入为百姓解决听广播看电视难的内容,启动了兴边富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国家和省共投入工程经费400余万元(其中,州级投入19万元)完成了195座(其中,开路发射20座,中频分配网168座,光缆接入7座)兴边富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任务,解决了我县部分村寨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二是积极引进资金,整合资源,开通了县城至13个乡(镇)电视光缆联网工作, 13个乡(镇)政府驻地机关、村寨收看到与县城同样的电视节目,收视範围进一步扩大,结束了乡(镇)不通有线电视大网的历史。三是不断更新完善了金平广播电视台的采、编、播设备,实现了1套自办节目全天12小时由硬碟编辑自动播出。四是针对乡(镇)有线电视网路不规範、线路老化、信号不好等问题,于2006年投入20多万元改造了乡(镇)网路,较大改善了电视信号质量,解决了乡(镇)用户多年来看不好电视的问题。进一步延伸网路,将网路延升到部分通光缆的村寨。五是扩建了金水河4×100瓦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新建了马鞍底地西北边民互市点广播电视站、十里村热水塘边民互市点广播电视站。六是2006年10月开工新建城区边境广播电视综合楼,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342平方米,计画投资380万元,现在主体工程已完工,今年4月30日已进行了初验,预计6月份可投入使用。七是争取国家、省投资80万元的县城300W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更新改造)将于5月底全面开播。目前已完成了铁塔的架设,机器设备大部分已到,等待厂家的安装调试,届时信号将有效覆盖我县城区周边的部分村寨。目前,没发现突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县三年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对外宣传,基础设施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诸多影响我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2001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条例》,并于同日公布实施。在调查中明显感觉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不到位,贯彻、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广播电视站竟然找不到《条例》文本;二是对《条例》的一些规定把握得不準确。例如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我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需要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许可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干部对云南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申领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器许可证的管理许可权下移到县级规定不明确,显然会造成管理过程中的偏差。一些不法商贩走村入户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流动性大,隐敝性强,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县级财政对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的投入不足,没有配套资金。金河镇热水塘、马鞍底地西北边民互市点和金水河镇开路发射广播电视转播台因无运行经费而不能正常转播;广播电视部分发射、采、编、播、录设备老化,有时造成图像声音失真,影响播出质量。广播电视属社会公益事业,是一个重装备、高投入的行业。近年来,儘管对部分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但仍然跟不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和发射频率不断增多,原有发射塔高度不能满足发射任务的需要。
(三)县广电局办公条件简陋,城区边境广播电视宣传中心建设资金缺口大(尚缺口180万元),乡镇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简陋。全县13个乡(镇)中,除者米、金水河、金河镇(在建)外,其余10个乡均无广播电视机房,都是租借其他部门的陈旧房放置机器,严重影响了机器设备的寿命及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四)高寒山区仍然存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问题,境外广播电视信号对我干扰渗透严重。由于受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全县还有786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收听收看不好或收看收听不到广播电视节目。我县6个边境乡镇的130多个村寨可收到境外较强的广播电视信号,金平县边境广播电视宣传仍呈现出外强我弱态势,金平已成为西方和境外台向我国进行渗透的软肋部。由于村民收听收看不到我国广播电视,文化生活枯燥,精神空虚,边境沿线的一些少数民族非法信教活动即信“王主”等活动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五)“村村通”工程技术人员太少。目前仅有4名“村村通”工程维修人员,难以巡迴维修和巩固全县几百座“村村通”工程。
三、今后工作意见
(一)继续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要充分利用“第一媒体”的优势,广泛宣传《条例》,增强用户依法安装、使用广播电视设备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公共广播电视设施、设备,自觉抵制外来文化渗透,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广电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精神,知晓《条例》的内容,把握《条例》的规定,依法行政,服务人民。
(二)继续搞好新闻宣传,当好喉舌作用。进一步充实完善自办金平电视频道的节目内容。突出全县和乡村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内容和典型事例。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继续办好广播电视栏目,提高宣传质量,多出精品佳作,搞好内外宣传,打好每一个宣传战役,为全县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人民民众提供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
(三)积极做好解决我县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项目,不断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一是将金平自治县乡(镇)广播电视业务用房及无线覆盖建设项目列入第二轮“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和国家第四期第二阶段的西新工程建设项目解决。二是着力实施786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的41658户“村村通”工程。
(四)加强协调配合,继续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规範管理农村个体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
(五)进一步重视广播电视工作。根据《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力和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定期检修设备,及时排除线路故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用户收视质量,接受用户的监督”的规定。在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时,县财政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加强广电队伍建设:即县事业科在现有4人的基础上增加4人编制,电视台在现有10人的基础上增加6人编制;金河镇3人编制,其余人口少的乡镇配备2人编制,确保广播电视完好率达95%。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做好我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广电事业发展大局,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使全县广电事业再上台阶。

审议结果的报告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广播电视 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制定这个条例,将我省的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法制轨道非 常必要,弁肯定条例章案“总的来说是全面可行的\审议中,大家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 建议,主要有:我省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应增加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宣传、弘扬 民族文化的内容;应重视边疆、民族、山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应有规範广告的真实性,增加公益广告播出的内容。同时指出草案文字不够精练,应当压缩、合併,属于内部工作的内容 可以删去。会后,法制萎员会认真学习了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和今年1月份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的档案;召开了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省政协,省信息产业办,云南大学法学院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 制办公室、省广播电视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了认真研 究,参考论证会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逐条分析、反覆讨论、多次修故。在此基础上,法制委 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审议结果 报告如下:
一、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重点扶特少数昆族、边远和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并在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有关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製作的规定。
二、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应 当注重播放公益性广告”的规定,对于有的委员提出的“草案中应有规範广告的真实性”的问 题,法制委员会认为这是属宁广告法律法规调整的範畴,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 已有明确规定,故未在草案修改稿中作此定。
三、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压缩、合併了一些属于广播电视部门内部工作的内容 和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总条数由四十三条减为三十二条。
四、
採纳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关于草案要体现广播电视改革方向和精神的审议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地区、市、县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台、电视台。”增加了第二 十六条“农村、边远山区採用小片有线网、小型卫星收转站及其他方式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应当接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规定。
五、对于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提出来的县级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转播站,除省级、省会城市和个别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可以有电视台外,其他的电视台都要改成转播站”的意 见,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目前草案中有关州(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规定 与1997年8月颁布施行的国务脘《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今年1月份全 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档案的精神,今后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职能要转变,机构名 称并不改变,故未对草案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称作相应修改
六、
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和建设规定,採纳了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和省信息产业部门的总体规划,负责组建和管理。”并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传 输网路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七、
採纳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关于充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意见,根据省人民 政府对省广播电局的“三定”方案,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充实了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的职责。
八、
根据论证会的意见和近年来人民民众对广播电视工作提出的要求,将草案修改稿第 二十三条修改为:“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定期修设备,及时排除线路故 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用户收视质量,接受用户的监督。”同时增加第十四条规定: “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电视传输装置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在其公布的时 限内保证开通。有线电视用户申告电视播出服务障碍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或 者调通;由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的原因未能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肘通知用户,并免收障 碍期间的有关费用”。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 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付表决。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

受主任会议的委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于9月27日对《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如下:
我委认为,《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经过近两年的準备和省法制局广泛徵求意见,认真协调论证并经1999年6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经基本成熟,建议 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由于议案提出后,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变化和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条例 (草案)》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作进一步修改,主要有}
―、中央关于广播电视改革的方向和精神在条例中反映得不够。
1.
最近丁关根同志在江苏考察时要求,为迎接加人WTO的挑战,要克服阻力,以省为单位、坚决把广播电视统起来。按照这一精神,一是再区分“有线无线”已无必要;二是县 级三台合一,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转播站,只播地方新闻,不得自办其他节目;三是以省为 单位,把全省电台、电视台统起来,一个省除省级、省会城市和个别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可以有电视台外,其他的电视台都要改成转播站,除了办地方新闻,就是转播省台节目的同时,为 了保证地、县台原收入水平,可以采股份制的办法,协商确定广告收人分成。这些新的精神,应当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2.
根据中办〔2000〕48 号通知的精神,应将对违纪的广播电视机构处理的有关内容吸收进条例的罚则中。
二、
按照省广播电视局和信息产业办“三定”方案,原属广播电视厅的广告电视传输网的 规划与行业管理、制定技术体制与标準的行政职能划归信息产业办,这种划分应当在条例 中加以体现,同时,应按照省广播电视局的“三定”方案,对《条例》第五条广电行政部门的职 责进行充实。
三、
应将广播电视传输网路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内 容写入《条例》。
,四、《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的职责和业务範围规定的不够明确,应予明确。
五、
《条例》第十七条没有实质性内容,应当删去。
六、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立法原则,《条例》中应有对广播电视部门的服务进行规範的 条款。
七、
《条例))一至四章中所有禁止性规範和属于行政审批的内容,都应在“法律责任”一章 中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八、
按目前地方立法的惯例,《条例》第四十二条可以省去。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过两年多的準备,在省政 府法制局广泛徵求意见,认真协调、修改、论证后,已经1999年6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该《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促进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民众日益增松的物质文化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广播电视事业的迅猛发展,既为广 播电视工作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对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範化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存在着擅自批台、建台、建网等问题,部分电台、电视台节目质量不高,乱播滥放等现象,又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作后盾,使得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比较滞后目前,我省尚无一部广播电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规範管理上难度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 有线电视的普及和“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开展,在建设、维护、运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出 5见了许多新问题,需要加以规範和引导。1997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我省的广播电视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在广播 电视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持续、健康地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尽 快制订《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树》是非常必要的。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投入方式
广播电视行业是髙科技、重装备、高投入、嵩消耗的行业。近年来,广播电视发展面临的 最大难题,就是投入不足与事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由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党和政府“喉舌”,需要一定的经费不断更新设备,不断扩大宣传阵地,提髙节目质量,加之广播电视工作 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是一项準公益性事业。因此4条例》(草案)对广播电视事业的 投入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另一方面,广播电视投入与需要的矛盾不能仅依靠财政,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也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寻求其他渠道的资金支持,以增强广播电视的.实力和生存能力。因此《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传输植盖网的建设,可以多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
(二)关于执法稽查制度
近几年来,社会上存在擅自承揽广播电视工程,技术指标不符合规範;擅自截传干扰广 播电视信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擅自接收境外电视节目f个别台、站播放不健康的广播电视 节目等现象。而我省广播电视系统至今尚无一支正规的执法队伍,发现问题只能由业务部门 进行处理。由于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式上存在漏洞,执法人员又不固定:,纠纷时有发生。鑒于 广播电视管理执法难的现状,应当有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对违反广播电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查处。因此,《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广播电视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稽查权。”
(三)有线电视实行有偿服务并保证用户收视质量的问题
由于有线电视网路作为广播电视覆盖网的一个部分,是靠集资或贷款发展起来的,加之 维护和更新设备需一定经费*借鉴其他省的做法,收取一定的收视费是必要的。因此,《条 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有线电视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宣传和事业发 展”。同时,有线电视台收取了少量费用,就应履行保证用户收看好电视节目的义务。因此,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台应当保证用户收视质量;
.(四)广播电枧传输覆盖网的完善问题
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天地一体、有线无线结合、覆盖城乡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路,为 解决全省人民听好广播、看好电视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条例草案)对广播电视专用传输覆 盖网的规划、管理、组建、开发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管理工作需要作了必要规定。此 外,近些年我省广播电视系统广大干部租技求人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针对我省 山区占90%以上的特点,积极探索了在山区採取小调频、小差转、小型卫星收转站等有效覆 盖方式,提高了广播电视覆盖率。在全国是一项成功的尝试,今后还要继续加以推广并使之 法制化。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是一个创新。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一併审议。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