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由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 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
- 制定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灾害範围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条例名称由《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更名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乾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两年来,生态环保部与国家气象局就“霾”的预报预警问题已经达成共识,目前气象部门不发布“霾”的预警,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经过慎重、全面考虑,“霾”不列入本条例规定的“气象灾害”範围。
条例简介
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要求和政府职责,强调要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构建预防科学、预报準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条例提出,将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并明确了气象灾害信息已分享资料夹编制、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相关信息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北京市政府应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在相关领域规划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衔接上,条例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及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
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条例明确,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系统,由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式,进行统一发布和传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违反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规定,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準确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路等媒体应当採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传送手机简讯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
条例全文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8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城市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乾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顺应自然的理念,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预防科学、预报準确、预警及时、应对快速、治理有效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格线化管理体系,确定人员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应急联络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套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準体系,指导和规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作机制,推进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準的协调一致,统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布局,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业务合作和科学技术研究,提升气象灾害联防联治水平。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準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技术等市场服务,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本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气象灾害保险。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已分享资料夹,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以及铁路、公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单位负责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电网故障、森林火险、农业灾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确定中长期防御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科学确定和调整规划内容,并就城乡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徵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应当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学确定规划内容,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徵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并徵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範围,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在制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樑、轨道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标準和技术规範时,制定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分情况,设定气象灾害设防标準,提高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危险化学品、有线电视网路等重要设施和车站、机场、景区、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国家和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重大活动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并会同市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指南的教育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网际网路等媒体和公共运输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公益宣传。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路;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增加自动观测等设备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实时和实景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数值天气预报的开发套用,完善气象灾害分区预报预警方法,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準确率和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式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际网路等媒体和公共运输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
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準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际网路等媒体应当採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传送手机简讯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第二十八条 车站、机场、景区、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有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通过网际网路、手机客户端、手机简讯、有线广播、高音喇叭和手摇报警器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启动标準,及时启动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与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会商。
第三十一条 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以採取临时交通管制、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企业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社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场馆、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公园等场所用于应急避险。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维护和使用方案,并与本级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公民应急避险的宣传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统一指挥,统筹应急资源,保障气象灾害应急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大型民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
公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可以要求大型民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调整活动方案。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整活动方案或者採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採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通风廊道技术规範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水务部门应当利用天然湖泊和人工湖、地下蓄水池、透水地面、透水管道、渗水井等设施,有效调蓄雨水,减少地表径流。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并与道路规划建设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定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设施,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準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定必要的警示标识,採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危害。
第四十一条 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通过植树造林、增加绿地和水体面积、保护河湖、恢复湿地等措施,避免和减轻高温灾害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引导低温、寒潮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避免和减轻低温、寒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準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照有关技术标準进行安全检测。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合理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雨等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製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的;
(四)未按照规定製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规定製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在製作、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
(六)未按照规定採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者气象灾害危害扩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或者树木折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气象灾害是由于气象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民众生产生活的自然灾害。据统计,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约占70%以上。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约占GDP的1-3%。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越是经济发达、单位面积经济附加值越大的地区,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重,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性也越大。本市属于气象灾害高发地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突发性、局地性和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常见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2001年至2014年,本市发生的气象灾害共导致1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其中,2012年“721”特大暴雨灾害,共造成79人死亡、1万余间房屋倒塌,1602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16亿元。
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设专章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出了规定。2010年,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原则,从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防御制度与措施。为贯彻落实气象法和国务院条例,本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各区政府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二是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服务设施,在部分区建设气象安全社区等。三是启动分区预警工作,初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机制,加强天气应急会商联动和大型活动气象保障,四是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健全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近年来,全市防灾减灾能力显着提升,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灾害风险管理、气象预报预警精细化、灾害应急回响、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範能力”。随着本市人口、资源、环境不协调的问题日益严峻,城市整体生态环境和局地气候特徵发生了巨大改变,本市作为特大型城市面对气象灾害的脆弱性逐渐暴露,气象灾害已成为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构建适应本市实际情况的防灾减灾工作体系,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的需要
国务院条例是第一部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专项法规,但其内容相对原则,特别是在除法律责任和附则两部分以外,国务院条例42个条款中有21个条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概括性地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虽然强化了属地政府责任,但还需进一步明确具体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因此,对于国务院条例的原则性规定,有必要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和行政机构的设定,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确保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地”实施。
(三)解决本市实际问题的需要
本市气象灾害防治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一是在工作体系建设方面,“政府领导”的气象灾害防治协调机制尚未健全,“部门联动”的应对气象灾害的体制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治的程度还不高。二是在气象灾害的预防方面,气象灾害普查、风险区域划定等制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準等缺少对气象灾害风险的考虑和评估。三是在灾害的监测预警方面,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不规範、传播手段和接收传递机制不健全。四是在灾害应急处置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採取的应急措施不够具体、手段不够完备,部门之间灾情信息共享和信息利用机制不够明确。
二、立法工作过程
为贯彻国务院条例,市气象局曾提出制定《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若干规定》的政府规章项目。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气象法的执法检查时,将制定《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14年,市气象局以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为立法目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制定《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2014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主任会议同意立项,并将名称确定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
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该项立法,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专门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市政府副市长林克庆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召开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立法工作会议,同时还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根武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在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农村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气象局密切协作,紧扣立项意见,积极推动法规起草,就立法思路、主要制度和条款等进行了细緻梳理和深入研究。组织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应急办、市气象局等部门,分别开展了“城市规划与气象安全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气象安全问题”、“建立明晰的气象灾害应急分级责任体系和全社会高效的回响机制”、“气象灾害与城市病的各种关係及其表现”等专题研究,从不同角度对有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7·21”特大暴雨、雾霾、暴雪等主要灾种调研,为确立防治的概念、分灾种防治措施和应急措施提供基础。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城市发展与气候服务”、“首都圈巨灾应对”等论坛,努力拓宽视野,凝聚共识。
法规起草始终贯彻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的要求,着眼于合理调整气象与城市建设的关係,着力推动治理大城市病。
法规起草工作坚持“开门立法”。条例草案和说明全文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公开徵求社会公众意见;赴海淀、房山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村气象信息员意见,重点了解基层气象灾害防治问题和对策;召开了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市政市容、环保、民政、水务、公安、应急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重点了解各部门气象灾害防治职责,解决各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邀请法律专家和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同志,针对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霾”是否纳入“气象灾害”等问题进行法律审核;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就立法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在广泛徵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全面汇总、逐条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做到能吸收的儘量吸收,形成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16年4月26日第1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项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条例草案以“人的安全为核心,尊重自然规律,建设和谐宜居之都”为立法思路,着重构建“科学规划建设防灾、应急反应减灾、尊重自然规律排除隐患消灾”的气象灾害防治工作体系。我们认为法规名称的“防治”,既包含国务院条例中规定的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更强调了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减少致灾因子和消除灾害隐患的治理活动。结合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变化过程,我们从被动防御和主动治理两个维度,围绕防灾的科学性、应急的有效性、消灾的针对性三个板块进行制度设计,构建被动防御与主动治理有机结合的气象灾害防治工作体系。
(一)条例草案的基本结构
条例草案共六章44条,分为总则、预防、应急处置、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条例草案第二章预防和第三章应急处置,对应的是国务院条例第二章预防、第三章监测预报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属于实施和细化“气象灾害防御”的内容;条例草案第四章治理,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立项意见,创设的气象灾害具体治理措施,体现防治结合的立法理念。
(二)完善气象灾害的具体範畴,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未包含“霾”,原因是在制定条例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霾”列为气象灾害未形成普遍共知。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应当将“霾”列为气象灾害。主要考虑:一是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都有“霾”这一概念,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複合现象,气象学称其为雾霾,大气环境学称其为污染天气。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十分凸显,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三是天津市、河北省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将其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本市立法中将其列为气象灾害。在“霾”的防治上,条例草案没有重複国务院条例和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针对形成“霾”的气象因素,规定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三)明确衍生、次生灾害的防治工作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解决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
许多气象灾害,特别是一些等级高、强度大的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衍生、次生灾害的发生。如暴雨可能引发大面积山体滑坡,造成地质灾害。国务院条例明确了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考虑到防洪法、防汛条例、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和措施,因此,为处理好气象灾害与衍生、次生灾害之间,以及地方立法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关係,参照国务院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治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细化完善防御措施,釐清部门间的工作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偏重于临灾应急管理,是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採取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的活动。其中在预防和监测预警活动中,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的职责相对较多;而在应急处置活动中,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气象技术保障,大量具体的应急处置职责则是由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承担。有关防御的内容主要有:一是细化预防措施,规定了气象灾害普查与防御规划编制、实时实景监测系统与信息平台建设、农村地区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与接收终端建设等内容。二是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充实了应急处置内容,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主体为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丰富了政府部门可以採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设定了社会主体在应急处置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增加必要的治理措施,主动提升城市安全性
相对于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害治理则是在“非临灾应急状态”下,通过对气象灾害成因与危害的分析,从源头上减少因城市建设发展而增加的致灾因子,降低气象因素的致灾程度,在长远发展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与危害,逐步提升城市的安全性。通过分析气象灾害的可治理性和措施的实效性,条例草案为应对气象灾害中的暴雨、大风等部分气象灾害,从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治理措施:一是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科学调整规划内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空间布局、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听取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二是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对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论证,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三是通过确保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排水通畅,利用天然湖泊、地下蓄水池等设施有效调蓄雨水以及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减少地表径流。四是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隐患的责任。此外,还针对高温、低温寒潮和雷电等气象灾害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修改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的要求,通过立法推动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城市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起草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并于2016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政府职责,构建气象灾害公共治理体系;二是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为公共治理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规划巨观调控功能;四是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制度,为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五是倡导科学预防,加强气象灾害隐患治理;六是完善法律责任,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016年5月、7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在二审阶段,有关方面对“霾”是否纳入气象灾害存在意见分歧,争议的焦点是气象部门的“霾”预警与环保部门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2016年11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大家总的认为,本条例经过反覆修改已比较完善,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明确的思路,提出了解决办法,符合通过立法推进气象灾害综合防治和体制机制改革的目的,为进一步治理城市病、建设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对“霾”是否列入条例中的气象灾害定义存在较大意见分歧。12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由于对“霾”是否列入条例仍有不同认识,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12月2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缓该条例的表决。此后,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一直关注国家、本市相关政策标準的制定、修改及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经原国家环保部牵头商国家气象局研究,两部门已形成会商发布机制。从我市现状来看,目前气象部门发布天气预报,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会商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採取相应措施,已经是部门间认可的作法,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2018年5月至8月,法制委员会先后开展专家谘询和调研活动,与市气象局、市环保局进行沟通、研究,结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新要求完善了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并多次徵求有关方面意见。11月13日、15日,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的名称是《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而其直接上位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了保持本条例与上位法一致,应当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对本条例名称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气象灾害定义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对“霾”是否列入条例中的气象灾害定义存在意见分歧。法制委员会认为:近两年来,生态环保部与国家气象局就“霾”的预报预警问题已经达成共识,目前气象部门不发布“霾”的预警,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已经固化。经过慎重、全面考虑,建议删去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条关于气象灾害的定义中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霾”的表述。(草案修改三稿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三、关于应急避险场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应急避险场所的内容应当更全面一些,要加强避险意识,遇到灾害时确保应急避险场所发挥作用。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防灾减灾救灾的要求,加强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维护,引导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範和应对準备十分重要,建议在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域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维护和使用方案,并与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公民应急避险的宣传和指导。”(草案修改三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修改三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解读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前排查治理各种气象灾害隐患,交通、教育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採取应急措施……《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简称《条例》)日前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作为北京市首部针对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法规,《条例》对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记者了解到,《条例》紧扣“科学规划建设来防灾、排查治理灾害隐患来消灾、高效应急管理来减灾”三个重要环节展开,法规重点突出了气象灾害防御与治理,强调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减少致灾因子和消除灾害隐患的治理活动。例如针对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条例》从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治理措施,如编制规划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学确定规划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提出十条治理措施。如针对高温,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应当通过植树造林、增加绿地和水体面积、恢复湿地等措施,避免和减轻高温灾害造成的影响。
《条例》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主体为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各级政府应做好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釐清了部门工作职责,细化了社会责任。
此外,《条例》要求建立一系列制度,如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每五年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建立重大、大型民众性活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