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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08-17 13:45:05 百科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準、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由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于2019年10月10日发布草案徵求意见稿,徵集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发布机构:北京市人大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至20日(徵求意见)
  • 实施日期:待定

意见徵询

公开徵求对《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提交11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为贯彻开门立法原则,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前的準备工作,现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徵求社会各界意见。徵集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小组
2019年10月10日

条例全文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徵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準、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範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总体要求】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首善之区、古今同辉、开放包容、京味特色的模範之地。
第四条【党的领导】 本市以党建引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尊重人民民众主体地位,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制度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社会治理,培育积极向上向善的社会文明风尚。
第五条【工作格局】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组织落实、社会协同推进、民众共同参与,形成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六条【工作原则】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规範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主责部门】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市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第八条【市区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基层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落实。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十条【社会参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範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文明实践日】 本市将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设立为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範
第十二条【忠于祖国】 公民应当忠于祖国,增进爱国情感,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国旗升挂、国徽佩戴、国歌奏唱礼仪,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
第十三条【热爱首都】 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在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期间,支持和配合管理,主动参与相关服务保障;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传承和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展现首都文明风貌。
第十四条【社会公德】 本市推动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奉献爱心,排忧解难,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失物;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举止文明,注重礼仪,保持良好仪容仪表;
(七)爱护公共财物,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八)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运输工具。
第十五条【职业道德】 本市推动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 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範公正文明执法;
(二) 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範;
(三) 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热情服务。
第十六条【家庭美德】 本市推动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第十七条【个人品德】 本市推动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遵守文明行为守则、公约,履行社会责任;
(二)积极参与书香北京建设,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三)秉持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勇于探索实践;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文明就餐、注重节约。
第十八条【公共秩序】 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譁;
(二) 等候依次排队,出入通行有序、礼让;
(三) 进行娱乐、体育锻鍊等活动时,避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四) 在祭祀活动中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 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 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扔杂物,不乱写乱画;
(三) 参与垃圾减量、分类;
(四) 培养健康生活方式,不在禁止吸菸的场所吸菸。
第二十条【交通出行】 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誌、标线行驶,不插队,不逆行;
(二) 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斑马线,规範使用灯光喇叭,主动避让应急车辆;
(三) 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 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设施;
(五) 爱护网际网路租赁脚踏车,规範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文明社区】 城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占用公共设施、消防通道,不在公共区域内乱堆乱放杂物;
(二) 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束犬链牵引,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 室内装修作业避免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 电动脚踏车不在禁止区域停放、充电。
第二十二条【文明旅游】 旅游者应当爱护文物古蹟、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行为公约,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文明观赏】 参观者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应当遵守观赏礼仪,爱护展品;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应当文明喝彩,文明加油,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
举办单位和组织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赏礼仪规範,维护场所秩序。
第二十四条【文明用网】 网路运营者、使用者应当文明办网、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网,管理网路内容,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恪守网路道德,规範和遵守网路秩序,自觉践行文明言行,诚信友好交流,不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三)监督防範网路隐患,维护网路安全,不泄露他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文明就医】 医护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隐私和权益。
就医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秩序;医患双方应当文明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依法、有序、良好的医患关係。(字数限制,余略)

内容解读

按照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提交2019年11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徵求意见稿共六章64条,由总则、文明行为规範、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及附则构成。2019年10月10日至20日,草案徵求意见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建议,倡导和规範的文明行为是否完善,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是否符合实际,保障与促进措施是否有效,法律责任是否可行,社会各界均可以对此建言献策。
草案徵求意见稿提出将重点治理公共运输霸座等问题,多项不文明行为将有具体罚则,同时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或将被曝光,参加社会服务可减轻处罚。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对于不文明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比如,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且拒不清理者,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物且拒不改正者,可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000元罚款;共享脚踏车使用者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高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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