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进一步规範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工作常态化、规範化、制度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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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进一步规範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工作常态化、规範化、制度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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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体是指具有合法授权,套用于台式计算机、携带型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掌上电脑、伺服器等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上的作业系统软体、办公软体和防毒软体等三类通用软体。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体,禁止购买、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体。
各级政府机关应编制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体配置规範,建立软体安装、卸载审核机制,并採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时对本单位使用软体情况进行检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体。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体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机关应建立软体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软体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并及时报送本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每年组织开展着作权法律法规、正版软体安装使用等培训,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智慧财产权意识。
第六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软体採购年度计画和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机关软体採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县政府集中採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软体集中採购工作,及时公布软体集中採购招标结果。区县政府机关可共享市级政府机关集中採购招标结果。
市、区县政府集中採购机构在组织实施软体採购项目时,应準确核实拟採购软体的智慧财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体产品进入政府採购渠道。
第八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採购预装正版作业系统软体的计算机产品,并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体和防毒软体一併作出购置计画。
第九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软体正版化工作作为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信息安全检查等专项工作中统筹推进。
第十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準和规定,将软体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台账,并按时报送本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完善软体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软体採购、配置、保管、使用、处置和监督的标準和程式,妥善保存软体採购凭证、介质、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使用正版软体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工作,牵头组织针对软体安全性、兼容性等方面的测评工作,发布正版软体使用指导目录,并建立全市统一的软体正版化工作管理平台。市使用正版软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着作权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组织协调、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信息通报和督促检查,推进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工作。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体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体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体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体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体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软体採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体集中採购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採购软体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对政府集中採购过程中供应商预装计算机正版作业系统软体的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本地区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制定年度软体正版化工作计画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本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金保障、软体採购、软体资产管理等推进使用正版软体工作情况;各区县政府应汇总本地区软体正版化工作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使用正版软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将使用正版软体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体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体调查统计、集中採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使用正版软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